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羅明珠
被上訴人 朱育正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複代理人 康淑玲
魏華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