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94號上 訴 人 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耀生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徐瑋琳律師被 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懷俊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 代理人 藍子涵律師被 上訴人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燁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