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分配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409號
TPHV,101,重上,409,2017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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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蘇增國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婷律師
被上訴人  許敏彥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周思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領取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認本件訴訟標的物是否存在,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一審案列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下稱系爭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及兩造之 聲請(見本院卷第78頁),於民國101年8月3日裁定本件在 系爭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含全案判決確定、 和解或撤回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下稱原停止訴訟程序裁 定)。
二、茲查明系爭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已經最高法院於106年6月28 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判決駁回訴外人花蓮水泥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而告終結,有該案判決可稽(見本院卷 第165至167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停 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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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