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11576號
TPDV,96,票,11576,2007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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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576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健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正確姓名為「郭健生」或「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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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