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125號
TPHM,106,聲,2125,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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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昌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昌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昌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6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 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2 8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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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