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紹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紹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呂紹明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413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經最 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3 5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