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027號
TPHM,106,聲,2027,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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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澤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澤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 ,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 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06853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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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