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素蓁(原名蕭素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素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素蓁(原名蕭素娟)因偽造有價證 券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781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2 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14日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 17166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 4 至5 頁、第8 至9 頁)所示,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