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新國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新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新國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重上更㈤字第123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經最高法院 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049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