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085號
聲 請 人 豪紳纖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
二、相對人之公司最新事項變更登記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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