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981號
TPHM,106,聲,1981,2017071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81號
聲 請 人 陳水扁
選任辯護人 鄭文龍律師
      石宜琳律師
      洪貴叁律師
上列聲請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本院102年度矚上重更㈠字
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經核其聲請狀頁末僅繕打「具狀人:陳
水扁」,並無聲請人本人之簽名,亦未蓋章或按指印,顯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惟此項法律程式之欠缺,係屬可以補正之事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