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51號
TPDV,96,拍,151,200702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任順律師 (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王以國律師(同上)
      萬建樺律師(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抵押權者,就其財產 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固可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 權利,但別除權之標的財產,仍屬於破產財團,故此項權利 之行使,須以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地 50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能公 司)業經裁定終止重整,並於民國95年9月28日經本院裁定 宣告破產(本院74年度整字第6號),且由本院執行處選任 任順律師王以國律師、萬建樺律師為其破產管理人(見本 院95年度執破字第28號卷),依上說明,自應列大能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即任順律師王以國律師、萬建樺律師為本件相 對人,合先敘明。
二、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能公司於民國73年3月21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擔保積欠債務之清償,設 定新台幣(下同)1,85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73年3月21日起至83年3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大能 公司於73年3月17日簽發面額3,000萬元之本票一紙予案外人 統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租賃公司),詎經統一租 賃公司屆期經提示尚欠2,500萬元未償,嗣統一租賃公司與 聲請人合併,由聲請人承受其所有之權利義務,則大能公司 對聲請人即負有清償上開積欠之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函影本、本票影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影本、本院74年票字第608號民事裁定影本、本 院74年度整字第6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95年度執破字第28



號民事裁定影本、債權申報書影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於96 年1月2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 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 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1/1頁


參考資料
(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