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耀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98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85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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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9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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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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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 文 良│華南商業銀│ 105年5月5日│ 109,603元│ MD3319316│ │
│ │ │行土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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