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吳文正即國民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之2號
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瑞吉為國民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國民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國民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 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張 瑞吉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瑞吉為該公 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 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監察人審查報告、同意書等件 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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