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西書有限公司、甲○○、吳伯林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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