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938號
TPDV,96,促,7938,2007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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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西書有限公司、甲○○、吳伯林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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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西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