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552號
TPDV,96,促,7552,200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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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原名:謝松華)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原名:謝松華)發支付命 令,查債務人乙○○(原名:謝松華)住居於台北縣板橋市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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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