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茂通運有限公司、甲○○、丁○○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即請求金額總數為何或
各個請求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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