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強鋼鐵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票據種類。
二、請釋明未到期之三紙票據有無提示,如有提示,並應提出退
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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