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070號
TPDV,96,促,7070,200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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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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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