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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