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645號
TPDV,96,促,6645,2007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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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旭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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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旭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