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574號
TPDV,96,促,6574,20070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為甲○○抑或金大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
二、補正系爭兩張支票背書部分之影印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方恒敏

1/1頁


參考資料
大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