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為甲○○抑或金大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
二、補正系爭兩張支票背書部分之影印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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