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65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大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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