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旺龍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華園藝有限公司、忻泰建設有限公司、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95年12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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