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姚淑卿
劉淑敏
蔡佳蓉
姚俊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乙○○」「丙○○」「丁○○」「甲○○」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姚淑卿」「劉淑敏」「蔡佳蓉」「姚俊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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