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804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冠溢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嬴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住台北市○○區○○路397巷2弄2號4樓
被 告 群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贏兆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嬴兆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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