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906號
TPHM,106,聲,1906,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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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宏兼(原名魏進賢)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
付字第9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宏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宏兼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 度聲字第20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於民國95年 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 5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 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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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