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1959號
TPDV,95,訴,11959,2007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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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959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鴻麟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之1
兼法定代理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逾期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兩造業於借據第 18條約定,以原告所在地為履行地,依前開規定,本院得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附卷可稽,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鴻麟室內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鴻麟公司)邀 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4月4日向原告借用新 臺幣(下同)2,000,000元,期間自95年4月7日起至96年10 月7日止,利息按年息8%固定計算,清償方式按月分期計18 期,按期本息平均攤還,遲延履行給付本息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 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加倍計付。詎被 告鴻麟公司自95年9月8日起未依約清償,經原告於95年11月 10日抵充其存款400,000元後(其中本金379,245元,利息及 違約金20,755元),抵充後截息日為95年11月10日,尚積欠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件原告主張如前所述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1份為證 ,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應認為原告主張 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 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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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麟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