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73號
PCDV,106,除,273,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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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李健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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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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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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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健吉 │板信商銀 │106年1月15日│ 23,340元 │SM 1195250│ │
│ │ │後埔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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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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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