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82號
原 告 原新室內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簡啟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向本院敘明依據室內設計裝潢慣例,是否有業主僅委請設計公司繪製設計圖,並未進而委請該設計公司負責裝潢事宜,如有應以何標準計算費用。原告應向本院陳明如為客戶繪圖時,計費標準為何,另被告甲○○應說明關於系爭房屋之裝潢,其本身是否有另行繪製設計圖或以何種方式負責現場狀況。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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