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告 大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高靜怡律師
林復宏律師
被 告 台北市萬華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十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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