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86號
TPDV,95,建,86,2007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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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告 大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高靜怡律師
      林復宏律師
被   告 台北市萬華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十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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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