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5年度,98號
TPDV,95,勞訴,98,2007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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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9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奇食品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98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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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奇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