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306號
TPDV,94,重訴,1306,200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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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辛○○○、己○○、庚○○、壬
○○、丑○、甲○○、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仲冠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癸○○、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子○○、北
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丙○○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柒仟貳佰
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叁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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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