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4178號
TPDV,94,訴,4178,2007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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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178號
原   告 昱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玲律師
被   告 億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沐芝律師
參 加 人 柔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柒萬零肆佰陸拾參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壹仟參佰捌
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即因兩造所受之裁
判結果,而自己亦須受其影響之謂。本件柔紡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柔紡公司)向被告訂立布料買賣契約,被告依訂單內
容向原告訂購布料,惟該布料有褪色、起毛球之瑕疵,柔紡
公司遂解除與被告之買賣契約,並拒絕給付買賣價金,而被
告亦以相同之理由拒絕給付貨款予原告,是本院就該抗辯是
否採酌,與被告是否勝訴,對柔紡公司顯有影響,柔紡公司
就本案之請求顯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輔助被告而
參加本案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14日與原告簽訂銷售合約,
向原告訂購布料及配件。原告依約生產製造布料,並經被告
要求由公正之第三人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國
公證檢驗公司)為品質檢測,經檢測符合契約要求之品質後
依約交貨。詎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時,被告明知布料品
質並無問題,竟仍以原告所交付之布料品質不符合被告與參
加人間契約之約定,拒絕給付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96
萬2,740元。又被告另於同年4月11日與原告簽訂另筆布料銷
售合約,被告尚積欠貨款34萬8,649元未給付,經原告屢次
催討亦未清償,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231 萬1,389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31萬
1,389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一)就兩造於 94 年 3 月 14 日所簽訂之銷
售合約部分,該批貨物係參加人向被告訂立布料買賣契約,
被告依訂單內容向原告訂購布料並簽立銷售合約,於締約時
,被告已清楚告知原告布料應有之品質與色澤,並提出被告
與參加人間之訂單予原告,告知該訂單所要求之品質即為被
告所要求之品質,然原告所生產之布料與契約約定之品質不
符,雖經原告派人處理,該瑕疵仍無法補正,致參加人以布
料有褪色、起毛球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是被告自得依民法
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第264條同時
履行抗辯之法律關係,拒絕給付貨款予原告。(二)就兩造
於94年4月11日所簽訂之銷售合約部分:(1)原告交貨時未
依約檢附測試報告,致被告須自行負擔測試費用6,100元,
又因布料有幅寬不足、捲邊、布面起毛等瑕疵,致被告遭該
布料之買方即訴外人盛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盛榮公司)扣
款1萬8,000元,共計2萬4,100元,而該等費用係可歸責於原
告之原因所生,故應由原告負擔,是扣除上開費用後,被告
應給付之貨款應為32萬4,549元。(2)原告依兩造間於94年
3 月14日簽訂之銷售合約所給付之布料有瑕疵,致被告須賠
償參加人97萬1,775元,使被告受有損害,是被告依民法第
334條之規定,就此筆應給付予原告之貨款32萬4,549元與原
告應賠償被告損害之金額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參加人輔助被告表示意見略以:參加人向被告訂購布料時,
即在採購訂貨單上註明「品質及顏色請送聚才公司核可才可
出貨,並送測試公司測試通過及任意二色不能互染」等字樣
,惟原告所交付之布料確實有褪色、起毛球等瑕疵,經原告
及被告派人前往處理仍無法改善,被告既違反買賣契約,參
加人已依法解除契約,故參加人毋庸給付被告買賣價金。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於94年3月14日與原告簽訂銷售合約,被告並未給付
該合約之貨款196萬2,740元;本批布料出貨時附有全國公
證檢驗公司之檢驗報告。
(二)被告於94年4月11日與原告簽訂銷售合約,該筆貨款尚餘
有34萬8,649元未給付;該批布料出貨時未附有檢驗報告

五、本件兩造之爭點:
(一)就兩造於94年3月14日所簽訂之銷售合約部分:
1.兩造就該批布料是否有特別約定之品質?
2.如兩造對於品質有特別約定,原告之給付是否已符合該特
別約定?
3.如原告之給付不符合特別約定,被告得對原告請求損害賠
償之金額為若干?
(二)就兩造於94年4月11日所簽訂之銷售合約部分:
1.兩造是否約定原告給付時應附檢驗報告?
2.原告之給付是否有瑕疵?如有瑕疵,所造成之損害為若干

3.被告有無怠於為通知,而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4.被告是否得於兩造於94年3月14日所簽訂銷售合約之債務
不履行所生之損害範圍內主張抵銷?依序說明如下:
(一)就兩造於94年3月14日所簽訂之銷售合約部分
1.兩造就該批布料是否有特別約定之品質?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之事實者,就該事實負舉證之責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定有明文;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如
被告不爭執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被告對於其
抗辯事實,應負證明之責任(最高法院 43 年臺上字第
37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買賣契約之買受人以出賣人之
給付未符合契約約定特別之品質而構成物之瑕疵或不完全
給付,而雙方就是否存在特別約定之品質之事實有爭執時
,應由主張特別約定存在事實之當事人負舉證之責。本件
兩造於 94 年 3 月 14 日曾簽訂布料銷售契約、原告出貨
後被告尚有 196 萬 2,740 元未為給付等情,業據原告提
出銷售合約、統一發票 2 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至於被告以兩造間針對色牢度需達「任意二
色不能互染」、抗起毬之程度均有約定,原告未達該等品
質即已構成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云云,然原告否認兩造
就前揭品質有特別約定,故被告自需先就兩造間對於前揭
物之品質有特別約定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⑵被告雖提出參加人柔紡公司向其訂購貨品時之採購訂貨單
,上載明「品質及顏色請送聚才公司核可才可出貨,並送
測試公司測試通過及任意二色不能互染」之約定,用以證
明被告對於交付參加人之物具有被告所保證之特別品質,
應負擔保責任。惟上開採購訂單上所載之品質約定,係拘
束參加人與被告間,於原告所提被告不爭執真正之兩造銷
售合約中,並未如被告與參加人間之契約以書面記載上開
約定。且參諸原告交付該批布料時已依被告之要求附有全
國公證檢驗公司編號 TTJ0000000/A 之測試報告,衡諸常
情,如兩造間對於貨物之品質有特別約定,被告亦係對織
品業具有相當知識與專業之公司,應會特別檢視測試報告
中有無針對色牢度是否已達「任意二色不能互染」、抗起
毬之測試,以確定是否已符合被告與參加人之間所約定之
品質。然而被告於原告提出檢驗報告並交付貨物時即無條
件接受原告之給付,足見該檢驗報告之所呈現之結果已符
合兩造間對於品質之約定。
⑶至於證人即被告員工李慶鎔雖證稱:「(法官問:當時你
們跟昱瑞公司有無說色牢度跟起毛球的標準為何?)有,
除了證人陳振輝所講的外,我們也要求布與布之間不能互
染等,我們都有告訴他們的業務代理余國光先生」等語,
惟其等證言不僅與當初全國公證鑑定報告客觀呈現之檢驗
項目內容不符,且衡諸證人李慶鎔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子
,並實際負責本批貨品之訂購銷售,其證言未經具結擔保
,被告又因本批布料之問題受參加人求償等情,其證言是
否可採即有疑義。另參諸證人即原告公司之配合染整廠商
員工即證人陳振輝亦結證稱:「(法官問:當時昱瑞公司
送染時的品質要求為何?)他們要求達到TC四級,不能起
毛球必須達到三級標準」等語,以一般常情推斷,在原告
向被告接單後再委託其他公司染布之立場,原告僅需依據
被告訂購時要求的條件照實轉達染整廠,即可控制布料的
品質,實無必要故意向染整廠隱瞞或變動被告訂購之條件
;即便原告因過失疏於轉告染整廠被告要求之品質,染整
廠給付原告之品質已符合原告之要求,並無受原告求償之
危險或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證人即本批布料染整廠商陳
振輝亦無須甘冒受偽證罪追訴之風險為虛偽之陳述,故證
陳振輝所述的品質要求,應即是被告與原告接洽時所要
求的品質,更足徵被告向原告訂購布料時,應未告知原告
必須達到參加人所要求之特別品質。又原告固曾於受告知
布品有瑕疵時委請證人陳振輝、證人李慶鎔、員工余國光
處理之事實,依原告所述,係其為了釐清責任、服務客戶
所為。衡諸此舉亦無悖於一般具有誠信之廠商所為,自不
得以原告有此舉措即逕推認原告自認布品有瑕疵,或以此
反推兩造於訂購布料之初即有任二色不得互染等特別約定
之事實。
⑷基此,參加人與被告之間對於布料品質之特別約定,並非
兩造系爭契約內容之一部,原告既以已通過全國公證檢驗
公司之檢驗證明其給付之物並無瑕疵,則被告再以原告負
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責任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
絕給付貨款,自屬無據。
(二)就兩造於94年4月11日所簽訂之銷售合約部分:
1.兩造是否約定原告給付時應附檢驗報告?
⑴按契約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契約,其合致之意思
表示並有拘束契約當事人之效果,如債務人未依契約內容
給付,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被告主張兩造對於原告給付
時應附測試報告已有意思之合致,為原告所否認,被告自
應就原告於此次給付時應附測試報告已有意思合致之事實
負舉證責任。查被告雖表示盛榮公司訂購布料時即表示應
附檢測報告,就此點有告知原告,並提出之銷售合約單為
證,然查被告提出之銷售合約單上固有註明「需附測試報
告」之字句,惟證人即原告與被告洽談本次訂購事宜之員
余國光否認看過該銷售合約單,且衡諸該合約單上僅有
被告員工李慶鎔之簽名,而原告名稱下方並無任何簽章,
並未如一般公司行號以傳真採購訂貨時,會由對方簽名後
回傳,此銷售合約單與交易習慣不符,無法依其上之記載
認定兩造就需附測試報告此點已達意思之合致。另參諸證
李慶鎔亦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訂約時如果有
約定要檢附測試報告,出貨時為何沒有提出要求?)因為
本訂單是在國內成衣廠加工,所以通常是在成衣加工時同
時測試碼布」,足見一般而言,如係為了在國內成衣廠加
工所訂購之布料,通常不要求交貨時需附有檢驗報告。被
告復無法證明兩造間有需附檢驗報告之約定,是應認定原
告依通常之交易習慣,於此次交付布料時本無於給付時附
檢驗報告之義務,故被告受訴外人盛榮公司請求負擔測試
費用6,100元,與原告無涉,自不能向原告求償。
2.被告是否怠於為通知,而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依據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
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
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
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
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
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查本次原告出貨時,係經被
告核可碼布後始出貨,幅寬部分沒有問題,此經證人李慶鎔
證述綦詳,並為原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被告既已核
可其受領之物,且未向原告表示有何瑕疵,則原告之瑕疵擔
保責任即已解除。退步言之,縱使認為系爭布料之瑕疵不能
依通常之檢查發現,訴外人盛榮公司告知被告系爭布料有毛
羽過長之瑕疵後,應即通知原告,然證人即原告員工余國光
證稱:「(法官問:就你所知4月11日的合約,有無接到被告
跟你通知有任何問題存在?)完全沒有」,並表示出貨後,
有與被告之客戶盛榮公司聯絡,原告本同意再重修該批布料
,但是盛榮公司說會處理,之後就沒有再打電話給原告,而
在出貨約一兩個月後,被告員工李慶鎔才向其反映遭盛榮公
司扣款。以此觀之,縱使被告能證明原告給付之布料有瑕疵
,也因被告怠於通知原告,而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其
主張受訴外人盛榮公司因布料瑕疵扣款2萬4,100元,自不得
由應給付原告之貨款中扣除。
3.被告是否得就兩造於94年3月14日所簽訂銷售合約之債務不履
行所生之損害範圍內主張抵銷?
就兩造於94年3月14日簽訂之銷售合約,原告已依兩造所約定
債之本旨給付被告無瑕疵之物,縱被告另受參加人求償,亦
與原告無涉,被告就此對於原告並無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無
從與原告之貨款債權抵銷。
4.據上所論,原告得向被告請求94年4月11日簽訂銷售合約之貨
款34萬8,649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遲延利息部分: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
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
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
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對被告之貨款請求
權,並未約定清償期,亦未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經原告起
訴而送達起訴狀繕本,生與催告相同之效力,故原告主張被
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8月19日起,加付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及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貨
款231萬1,389元及自9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本判決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
行,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於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毋庸再予審酌,並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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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柔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展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