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5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 庚○○ 申○ 樓 未○○ 辛○○ 號 巳○○ 寅○○ 壬○○ 戌○○ 丙○○ 酉○○ 己○○ 卯○○ 子○○ 樓 丁○○ 現因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辰○○原名張憲熙 午○○ 戊○○ 現因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癸○○ 丑○○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一、本件被告乙○○、甲○○、庚○○、申○、未○○、辛○○ 、巳○○、寅○○、壬○○、戌○○、丙○○、酉○○、己 ○○、卯○○、子○○、癸○○、丑○○、丁○○、辰○○ 、午○○、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林柏泓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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