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2575號
TPDM,95,易,2575,200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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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庚○○
      申○
           樓
      未○○
      辛○○
           號
      巳○○
      寅○○
      壬○○
      戌○○
      丙○○
      酉○○
      己○○
      卯○○
      子○○
           樓
      丁○○
          現因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辰○○原名張憲熙
      午○○
      戊○○
          現因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癸○○
      丑○○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庚○○申○未○○辛○○巳○○寅○○壬○○戌○○丙○○酉○○、己 ○○、卯○○子○○癸○○丑○○丁○○、辰○○ 、午○○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林柏泓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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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