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吳麗雲律師
林幸慧律師
徐揆智律師
被 告 辛○○
樓
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彭國能律師
章修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95
號),甲○判決如下:
主 文
己○○、辛○○、子○○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指略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於 民國89年12月間,辦理「高速雷射印表機三臺及週邊設備」 採購案(下稱本件電腦採購案),被告己○○時任臺電公司 資訊系統處機器作業課課長,負責訂定該採購案規範、編定 預算金額及審查規格標,被告辛○○時任臺電公司材料處內 購課採購員,負責編製該採購案之底價,被告子○○時任臺 電公司材料處內購課股長,負責覆核上開採購案之底價,均 為依據法令從事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之公務人員。詎被告己 ○○明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資格限制競爭列為政府採 購錯誤行為態樣,竟於上開採購案之採購規範第4 條「投標 廠商資格」第(二)、(三)點分別訂定:限制必須有原廠 之經銷授權書、投標廠商必須在臺北、臺中、高雄設置維護 部門等條件,並於第7 條「投標」第(一)點第三項訂定投 標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提出建議書供審查之規定。嗣經臺電公 司會計處簽註意見,認有限定投標廠商特定資格之虞,簽請 請購及採購單位檢討澄清後方辦理後續招標事宜,未料被告 己○○無視於會計處簽註之意見,仍逕行簽註「投標廠商資 格及建議書審查結果,除布爾公司建議機種不合規範外,其 他廠商均符合」後,擅自決行繼續辦理投開標事宜。嗣被告 己○○明知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盟立公司)未附 設置中部及南部維修中心之文件資料,應依前揭採購規範第 4 條之規定,排除資格,竟仍予不實審核通過。且被告己○ ○復與被告辛○○、子○○基於犯意之聯絡,由被告己○○
超估上開採購案之底價為新臺幣(下同)7427萬元,並逕行 製作預算金額暨價格分析表作為採購底價之依據。而被告辛 ○○及子○○則於編定及覆核該採購案之底價時,明知作為 計價依據之臺灣土地銀行89年度「中英文高速雷射印表機設 備」採購案,總價已包含印表機組及週邊設備,卻將前開總 價曲解為印表機單價,再將週邊設備重複計價,並故意曲解 前開採購規範採購數量所列週邊設備3 部為3 套(每套2 臺 )共6 臺之數量計價,虛增週邊設備3 部,以配合己○○浮 編底價,使合理底價由4 千餘萬元浮編為6626萬7424元,致 臺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士通公司)得以6584萬元 得標。因認被告3 人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及其他舞弊情事之罪 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 第8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 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 ,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 例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3 款公務員購辦公用物 品浮報價額數量罪之所謂「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 提高,以少報多,或數量以少報多,然後從中圖利而言(最 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5136號、85年度臺上字第2394號參照 ),且該款所謂「浮報」本含有詐欺性質,其既遂、未遂之 區別標準,以已否領取所浮報之價額數量為準,並非一有浮 報行為,即屬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4573號判決參 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三人均涉有貪污罪嫌,係以:㈠被告三人 之供述㈡案號0000000 之開標紀錄影本2 份暨臺電公司會計 處簽辦用箋影本1 份;㈢臺電公司高速雷射印表設備採購資 格與規格標(90年1 月19日)審標紀錄、價格標(90年3 月 20日)開標紀錄、盟立公司高速雷射中英文印表機設備建議 書、文件審核意見書等影本各1 份;㈣中文列表機廠商報價 彙總表1 份、布爾公司提供之報價資料影本2 紙、臺電公司 請購單編號000-000000預算金額暨價格分析表影本、列表機
硬軟體設置計畫書影本各1 份、退件清稿影本2 份;㈤臺灣 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92年4 月23日(92)公字第9203 0 號函暨附件資料7 紙;㈥臺電公司#0000000 號購案價格 分析表、富士通公司報價單影本各1 份;㈦臺灣土地銀行「 中英文高速雷射印表機設備乙批」招標規範暨92年7 月1 日 總政查字第0920018988號函各1 份;㈧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國內採購財物開標紀錄、臺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 算機統一發票、採購案驗收紀錄暨付款支出傳票各1 份;為 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己○○、辛○○、子○○固坦承於採購當時分任臺 電公司資訊系統處機器作業課課長、材料處內購課採購員及 材料處內購課股長,惟被告三人均否認有何購辦公用器材、 物品,浮報價額及其他舞弊情事之罪嫌。被告己○○辯稱: 採購規範係由資訊系統處作業課及計劃課彙總並一同擬定, 再由處長決行,有關開標事宜被告亦無權決行,盟立公司於 投標時附有臺北、臺中及高雄地區之維修中心文件,應屬符 合投標資格,無審標不實情事,被告所製之中文列表機廠商 報價彙總表及預算金額暨價格分析表上之金額,均經過討論 得出,非伊所能擅自決定,且與訂定底價無關等語;被告辛 ○○、子○○則均辯稱:6626萬7424元係合理之底價等語。 經查:
(一)本件電腦採購案,關於中文列表機廠商報價彙總表及預算 金額暨價格分析表,為被告己○○所製作等情,業據被告 己○○坦承不諱,並有上述彙總表及分析表附卷可稽(調 卷第14、17頁),且甲○卷附臺電公司94年10月14日D資 字第9410-0232 號函亦稱:「本案之預算金額係由資訊系 統處主辦課(機器作業課)己○○課長負責擬定、並提陳 該案之各單位硬軟體設置計畫書經主管副處長丑○複核後 提送初審小組(計劃課主辦),經計劃課主管策劃賴滄洋 、課長乙○○審查預算來源後,經主管副處長吳端慧、處 長丁○○複審後,層陳至副總經理徐錦棠、總經理郭俊惠 核定。」等情,然依臺電公司94年8 月9 日電政字第9407 -0911 號函附之臺電公司總管理處資訊系統分層負責明細 表所示,關於公司各單位資訊系統硬、軟體設備租(購) 案件之審核、設置及應用電腦預算及統籌責任預算、資訊 系統處電腦系統及週邊設備之訂租、合約之訂定及核定, 均屬於資訊系統處計劃課之職權,非屬機器作業課。且依 上開臺電公司94年10月14日函所附之設置與應用電腦系統 案件初審要點,臺電公司各單位設置及應用電腦案件,應 辦理初審工作,並建議公司主管依規定予以核轉或核定,
任務包括公司各單位設置及應用電腦系統預算之審議,且 審議編組分為初審小姐及審核會議,初審小組之成員包含 資訊系統處計劃課,未含作業課。是上述函文雖謂本案之 預算金額係由被告己○○負責擬定,惟依上開資料,復參 酌證人丁○○於甲○具結證述:「(請購單及採購規範經 擬定完成後,由何人審核確定?)要採購規範審核後,才 可以製作請購單,採購規範會經過計劃課及相關主管層層 審核後,最後由處長確認,再由機器作業課填寫硬軟體設 置計劃書,填寫完後經計劃課審核,再層層給主管審核再 送到副總經理核定;請購單是由機器作業課製作,再給計 劃課,再送給層層主管,最後由處長核定。(本案採購規 範,你有無審核過?)處長的審核權是在策略面及完整性 ,策略面是在於購買物品是否是需要的,完整性是指預算 來源沒有問題。(機器作業課與你接洽的人是何人?你與 何人聯絡?)並不需要對哪個人,大家看到問題後會討論 ,我們是在一起的討論,機器作業課的范課長確實有與我 們討論。(你說連請購單、採購規範都要層層審核,但涉 及底價的依據,你們卻沒有任何的審核標準及流程嗎?) 因為在我們的計劃書審核時,已經訂完了我們的核定金額 ,就是6932萬。(在這份編號0000000 的設置計劃書送你 核定前,是否有討論過此採購案?)有。(請購單上面的 金額是否核定通過的?)是的。」(甲○95年7 月25日審 判筆錄);證人乙○○於甲○具結證述:「(你審核哪些 部分?)就是預算來源、經濟效應、與公司的整體資訊政 策是否配合、業務需要程度及作業量、計畫的前瞻性及發 展性、電腦設備選用之相容性、跟其他資料應用系統之關 聯性及主管機關經濟部所屬事業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編審 暨查核要點,這8 項來審核。(你有沒有參與審核過本件 的預算金額?)每年都有編列年度預算,如果有案件提出 來的話,我們有這個預算足夠使用或統籌支應的話,我們 就會同意。(設置計劃書及報價彙總表有無提供給你審核 ?)有看過。(臺電公司的電腦設備的設置及應用電腦預 算,還有電腦及週邊設備規範之核定,是否是你們計劃課 的職掌?)是的。(所以在本件採購案,計劃課並沒有依 據職掌表及案件初審要點去審核本件採購案的設備規格? )是的。確實沒有審核,只是按照指示由作業課辦理。( 是何人指示的?)由處長主持的處務會議辦理,是處長指 示由機器作業課主辦。」(同上審判筆錄);證人丑○於 甲○具結證述:「(本件採購案機器設備部分有無經處長 丁○○召集資訊處相關單位討論?)採購過程從開始資訊
處處長曾經多次邀集各科處主管共同討論過。(你有無參 與討論?)有。(討論的內容為何?)事隔多年,我的印 象所及包括規範內容及主辦課(作業課)、會辦課(計畫 課)若有問題提出,都會被討論。(你有無看過各廠商的 報價單及型錄?)有,我曾經看過。」(甲○95年9 月5 日審判筆錄)等語,足認被告己○○辯稱本件電腦採購案 之採購規範及預算金額,係經由資訊系統處相關人員共同 討論得出,並分經資訊系統處處長丁○○確認採購規範及 副總經理郭俊惠核定預算金額,並非被告己○○擅自決定 等語,尚非無據。
(二)又依上述臺電公司94年8 月9 日函所附本件電腦採購案授 權層級及採購作業程序與其承辦人員說明、94年10月14日 函文說明,以及臺電公司95年10月5 日D 材字第94090753 Y 號函文說明,底價之擬定為材料處之職掌,且開標及決 標之主持人均為材料處副處長癸○○,是以公訴意旨認被 告己○○超估底價,並擅自擅自決行繼續辦理投開標事宜 等情,應有誤會。再者,採購規範係經資訊系統處討論決 定,前已述及,且布爾公司係因印表機規格與採購規範不 符而未通過審核,有上述94年10月14日函及所附材料處簽 、審查意見書、布爾公司函及規格澄清說明書、臺電公司 審查意見表、布爾公司投標建議書附甲○卷二可稽,與起 訴意旨認被告己○○於採購規範擬定投標廠商必須有原廠 授權書及在臺北、臺中、高雄設置維護部門及於投標時提 出建議書之規定無關。又查,盟立公司確於臺北、臺中及 高雄均設有維修中心,有盟立公司投標建議書一份附卷可 查(偵卷第125 頁至133 頁,維修中心見第132 頁反面、 第13 3頁),是以公訴意旨認被告己○○盟立公司未附設 置中部及南部維修中心之文件資料,竟仍予不實審核通過 ,亦與卷證不符。
(三)又依卷附本件電腦採購案之採購規範,資訊系統處所欲請 購之高速雷射印表機組數量為3 套,且依證人丑○於甲○ 具結證述:「(該高速雷射印表機採購案所欲預購之印表 機是3 臺或3 套?)3 套,臺電欲採購之列表機須要1 次 印雙面,但市面上有機種,1 種是1 臺1 次印雙面,1 種 是1 套2 臺連結就可印雙面,資訊處希望購置的價格比較 優惠,至於是哪一種都可接受。(本件採購案資訊處當時 有無限制印表機之規格係單機列印或雙機列印?)規範書 上明定任何一種我們都接納。」(同上審判筆錄);證人 即IBM公司經理丙○○於甲○具結證述:「(info4000 /id1id2 高速雷射印表機要多少錢?)價錢變動不大,主
要是分單印或是雙印,如果要印2 面是要買2 臺,我知道 這次臺電是購買2 臺1 套,可以單買其中1 臺,但只可列 印單面。..90年1 月當時主要高速雷射印表機只有info 4000、info3000兩款,這兩種速度不同。info4000比info 3000快,價格也比較高。(當時土銀採購是否也是高速雷 射印表機?)是單機單面的高速雷射印表機。(IBM公 司當時是否有單機雙面高速雷射印表機的規格?)有。但 單機雙面高速雷射印表機1 分鐘只可以列印不到100 張, 其實功能比較像影印機,之前所稱的高速雷射印表機1 分 鐘可以印1000多張。(土銀買的info4000/is2高速雷射印 表機可否雙面列印?)不能,要再買1 臺。(如果要購買 可列印雙面IBM公司高速雷射印表機,有那些機型可以 選擇?)當時只有info4000、info3000可以選擇。」(甲 ○95年10月17日審判筆錄)等語,足認購買3 套6 臺之雷 射印表機較符合資訊系統處之需求,觀諸本件電腦採購案 確係由得標之富士通公司以3 套6 臺之雷射印表機及所需 之週邊設備3 部交貨,有富士通公司保固證明書1 紙在卷 可稽(調卷第34頁)。是以被告3 人,應無浮報數量之情 事。
(四)衡以被告辛○○於警詢中供述,伊係以資訊處分析價格及 臺灣土地銀行先前關於高速雷射印表機標決標公告資料, 來製作價格分析表(調卷第29頁),又依上述臺電公司94 年10月5 日之函覆,附有臺灣土地銀行A89-030 中英文高 速雷射印表機設備1 批之公告1 紙,應係被告辛○○供述 之公告資料,觀諸該公告內容,僅載有預算金額13,500, 000 元、底價金額1,098,000 元及決標金額1,098,000 元 ,並無其他金額或關於印表機設備規格之記載,再參酌證 人證人即材料處處長庚○○於甲○具結證述:「(本件案 號0000000 號印表機採購案的核定底價單是否經你審核? )是的。(你核定底價的參考依據為何?)根據我們同事 所提出的資料來做審查,就是核定底價單上面所打的主辦 課的意見說明及所附的價格分析表。(依照本件採購案的 招標及決標公告,臺電公司當時採購的印表機組是3 臺, 但是貴處辛○○、子○○審核製作的價格分析表卻以6 臺 計價,有所不符,為何你仍以此為審核依據?)資訊處所 提供的預算分析表裡面合計欄位有手寫的每組2 臺,我們 同事就寫每套印表機裡頭就是要包括2 臺,而且算出來的 總價也低於資訊處所提供的預算。(廠商一部分是每組1 臺,並非所有都是每組2 臺?)因為廠商三的週邊價格加 起來是0000000 是最低價格,而廠商三是每組2 臺。(依
據本件採購規範,本件資訊處採購的印表機並未限定單機 列印或是雙機列印,為何你審核的價格分析表卻以6 臺計 價?)對於技術規範,我不清楚,我只是看詢價資料中報 價比較低的,我們同事就選用該廠商。(材料處在編訂底 價的時候,是否要受到資訊處所製作的預算金額及價格分 析表的拘束?)一定要在資訊處給我們的預算範圍內編定 底價。(就本案的採購案,資訊處及材料處的權責如何劃 分?)資訊處提出的請購規格及預算資料,委託材料處辦 理採購,材料處就是辦理招標手續,包括決標手續及簽約 ,但是廠商投標資料是由資訊處負責審核」(甲○95年7 月25日審判筆錄);證人即材料處副處長癸○○於甲○具 結證述:「(本件臺電公司印表機採購案核定底價,你是 否有參與審核?)我有審核,我看資訊處詢價是7 千4 百 多萬元,資訊處預估採購金額是6 千9 百多萬元,我們材 料處擬定的底價是6 千6 百多萬元,我們怕壓的太低,沒 有人得標,我們就用6 千6 百多萬元試購。(你在審核時 ,有無審核底價是否確實?有無浮編?)我對資訊是外行 ,是否確實我不敢說,因為材料處已經就底價有把關,至 於有無浮編,我們沒有能力加以認定。(貴處只要是總價 決標,只要注意總金額不需注意底價是否浮編?)參考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1 項規定,請購單位提出預估 金額,應參考採購法第46條第1 項之規定,在我們材料處 的立場,我們沒有能力去注意預估金額是否浮編。在臺電 公司,也有部分單位,由請購部門就直接擬定底價,呈給 機關首長批示密封後,開標時再交給採購部門啟封底價。 」(同上審判筆錄);證人即材料處內購課課長壬○○於 甲○具結證述:「(你有沒有檢附此價格分析表,來編擬 核定底價單,再送交主管審核?)有。(你在編擬底價單 的時候,有無檢附土地銀行相關設備規格及報價資料及請 購單位預估金額所依據的設備規格及報價資料供主管審核 ?)記不得,土銀的決標公告及預算分析表,我都有看過 ,我有密封子○○、辛○○所製作的底價分析表及核定底 價單過後,再呈上去。(這些表如果沒有檢附相關依據及 報價資料,你們內購課而言,如何審核底價分析是否實在 ?)我們是第一次買雷射印表機,我們底價的依據是根據 土地銀行的預算分析表,我們找報價最低的廠商,週邊設 備因為沒有資料,所以我們依據廠商所提的價格資料作為 編擬底價的依據,雷射印表機是依據土銀的價格打八五折 ,週邊設備打七折,整個報價分析應該是已經儘量抑低我 們的金額。(依照土地銀行承辦人陳述,他們當時採購印
表機組是採購單機機組,依照當時材料處的需求是3 套, 應該計算3 臺,為何材料處計算6 臺,來呈給主管審核? )數量部分是因為預算金額暨價格分析表廠商三計算1 組 2 臺,所以我們才以6 臺來計算」(同上審判筆錄)等語 。堪認被告辛○○、子○○辯稱臺電公司係首次採購本項 設備,且材料處亦缺乏專業知識,故參考資訊系統處提供 之價格分析表,主機部分並參考土銀之決標公告,作為編 擬底價之依據,以壓低價格,因個人專業不足故在分析過 程中產生錯誤,多算週邊設備3 部等語,並無浮報數量之 犯意等語,應與常情相符而可採信。
(五)末以,本件電腦採購案之印表機規格及型號,係採用IB M公司之Info40000ID1、ID 2兩款1 套之高速電射印表機 ,依甲○卷附臺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函及90年3 月30日銷貨明細表(調卷第10頁)所示,臺電公司採購之 Info40000ID1、ID 2兩款1 套高速電射印表機定價分別為 11,785,400元、22,246,200元,3 套合計為1 億2 千零9 萬4 千8 百元,遠高於上述預算金額及核定底價。又本件 採購案係由富士通公司得標,依富士通公司就本件電腦採 購案之進貨發票(調查卷第51頁至第58頁),金額(含稅 )總計為5708萬2396元。並參酌證人即富士通公司副理戊 ○○於甲○證述:「(得標以後你們公司是否直接向IB M公司購買info4000-ID1 、ID2 之中英文高速雷射印表 機設備?)不是直接購買,是經由IBM公司指定的經銷 商馳訊公司,因為當時我們沒有辦法正式取得授權,這是 專案授權,所以IBM公司一定要指定他的經銷商。(當 初你們公司是如何估算這個報價?)本來應該用富士通的 印表機,但因為這個採購案涉及到臺電公司要求北中南必 須連線,富士通公司本身的印表機需要修改很多地方,才 可以符合這項要求,顧及軟體設計成本很高及交貨期限, 所以我們才採用IBM公司的產品,至於報價應該是參考 富士通公司產品報價。(你是否知道IBM公司出貨給馳 訊公司3 套6 臺印表機的價格為何?)我不曉得。(馳訊 公司向IBM公司購買上開的印表機每套是1 千零31萬等 ,何以與富士通公司的報價2 千多萬元等有如此高的價差 ?)我們是透過IBM公司的指定經銷商買的,我記得當 時我們公司取得的價格3 套是5 千多萬元,就我認知不止 有硬體的部分還有軟體的整合及連線,及資料轉換的費用 ,系統安裝的維護,還有加壹個前處理器,這些都是馳訊 公司要提供給我們公司的服務。(最後你們案子的盈虧如 何?)原始成本大概達到92%,正確的數字還要查一下。
我們的利潤只有8 %,還不包括公司內部的人事成本。( 既然如此為何報價時當時不直接用IBM公司的產品報價 ,要等到之後才轉向馳訊公司進貨?)我們希望當初的報 價沒有很複雜的連線,但沒有辦法去突破這個障礙,無法 符合這個標案的需要,我們是長期服務臺電的廠商,我們 希望能取得這個案子,那怕虧錢我們都要做,這是公司的 策略部分。(除了馳訊公司提供的服務之後,你們公司還 有另加的部分嗎?)資料轉換,臺電公司的中文碼與IB M公司的中文碼是不一樣的。(你剛才不是說,因為富士 通公司產品的資料轉換,耗時太久,才採用IBM公司的 產品,IBM公司產品資料轉換成臺電公司適用中文碼耗 時會比較短嗎?)我是指資料轉換只是一部分,但連線的 部分沒有辦法符合交期,且硬體的部分也改變蠻大的。」 (甲○95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證人即富士通公司處長 王嘉祺於甲○證述:「(本件採購案,你們公司利潤如何 ?)不含我們工程師的成本,大約為8 %毛利,相關的發 票我在調查局時已經有呈報影本發票9 張。(提示調卷第 298 頁銷貨明細表,依照馳訊公司向IBM公司進貨的價 格3 套總共為未稅3 千萬左右,為什麼你們向馳訊公司要 用5 千多萬元來買,這個價差到底在那裡?)馳訊公司向 IBM公司買的成本價我不知道多少,但我們向馳訊公司 買的軟硬體成本就是我在調查局所提供的發票上的價格。 (你為什麼不直接向IBM公司接洽用專案的方式購買, 還要轉手呢?)因為我們不是IBM公司的專屬經銷商, 所以不能直接進貨。(是否有向IBM公司詢問確實不能 進貨?)有向IBM公司的丙○○經理詢問過。(你們的 產品與IBM公司的產品不一樣,如何決定向馳訊公司買 的產品價格是否合理?)我們自家的產品在價格及交期上 面是沒有競爭力,所以我們才往外去問IBM公司是否可 以提供這個產品,最後透過馳訊公司售予我們公司軟硬體 產品。(富士通公司當時生產的產品符合臺電公司具備開 放式連線的功能嗎?)可以。(既然可以,為何依報價單 記載,富士通公司的產品在價格上比IBM公司的產品具 有競爭力,且也符合具備開放式連線的功能,何以,反而 用IBM公司的產品?)剛才那個報價單所記載的明細之 功能我不知道,的確在投標之前我們公司產品的成本及交 期是沒有辦法符合的,所以才透過馳訊公司向IBM公司 購買。(所謂的交期不符合是什麼意思?)是指當時新的 印表機需要改造功能才能符合,例如中文的印刷、開放系 統的連線,及標案要求的系統的功能。(剛才戊○○證稱
,在本件標案公告前,臺電公司曾經向富士通公司反應, 富士通公司之前提供的產品,不符合臺電公司當時想要北 中南連線的要求,若,當時及時準備,是否可能會符合臺 電公司時限的要求?)很多這些連線的修改需要日本原廠 技術的支援,案子在沒有確定拿到之前,在臺灣沒有給訂 單之前,日本是不會提供技術的支援。」(同上審判筆錄 );證人丙○○於甲○具結證述:「(IBM公司授權經 銷商的認定標準為何?)IBM公司有簽約的經銷商,也 有可以賣IBM產品但是沒有簽約的下游廠商,他們是透 過經銷商出貨。有簽約的經銷商就會有授權證明,但是有 授權證明書並不一定會有簽約,因為只要透過IBM簽約 的經銷商來要授權書我們就會給授權書,所以有IBM授 權書不一定是直接跟IBM公司簽約的經銷商。(給與報 價單是否代表成交?)給與報價單我們會要求馳訊公司先 進貨,因為代理商需要備貨,這種產品通常是客戶定貨我 們才會做,所以交貨期間會比較長,如果他們沒有得標, 我們也不會把貨退回總公司,會叫馳訊公司把貨品挪到別 的客戶交貨。(買賣關係存在於IBM公司與馳訊公司或 第三人?)IBM公司只會出貨給簽約的經銷商,至於簽 約經銷商要出貨給誰與IBM公司無關,IBM公司只會 配合出具授權書。(一般客戶沒有透過代理商來詢價,I BM公司是否會報價?)不會開正式的報價單,如果只是 口頭來問,我們公司會口頭報定價,不會報折扣價。(從 舊的機器要轉到新的機器,這樣的資料轉換成本是否會很 高?)這要看新舊機器的差別大小、多寡、及資料量的大 小,很難估算。」等語,足認富士通公司係審酌公司之交 易需求、成本及利潤後參與本件電腦採購之標案,其進貨 成本即超過公訴意旨所指之合理底價4 千餘萬元,審酌富 士通公司標得本件電腦採購案後所得之利潤,亦未超過合 理之範圍,從而尚難認本件電腦採購案所定之底價6626萬 7427元,有何浮編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本件電腦採購案之採購規範及預算金額係經由資 訊系統處討論並經上級核定,被告己○○亦無擅自決定預算 金額、決行繼續辦理投開標事宜及不實審核盟立公司資格的 情形,被告辛○○、子○○根據預估金額壓低價格編擬底價 ,亦無浮報數量及價額之犯意,復無證據證明富士通公司因 而獲取超過合理行情之利潤。又公訴人所舉之前開論據,均 不足以認定被告三人有領取所浮報價額數量之情形。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購辦公 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及其他舞弊情事之犯行,既不能證
明被告三人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被告三人均無罪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紋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耀鴻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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