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30號
TCDV,96,除,30,2007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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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 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 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中支票號碼係VG0000000, 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VG759158 ,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 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蕙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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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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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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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勇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95年9月11日 │10,550元 │VG七五九一五八│ │
│ │林張阿葉 │豐原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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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