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鄧月桃即新添商行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2475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234 號 、本院93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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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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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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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6,14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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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6,14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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