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16號
TCDV,96,聲,116,200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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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渲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即劉育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聲請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之信封 及相對人戶籍謄本上所示之地址,皆為臺南市○○路○段301 巷26弄6號,依上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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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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