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1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邦賢律師
被 告 加益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公司業已解散而尚未清算終結,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本院應向該公司之全體股東送達本件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故前次言詞辯論期日僅對該公司原董事乙○○為送達,並非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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