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馳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宣
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8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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