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劉必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5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59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8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泰安診所 │玉山銀行新│105年4月13日│ 55,356元 │ 4563584 │ │
│ │龔士傑 │樹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