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6年度,16號
PCDV,106,金,16,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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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6號
原   告 凌曲正
被   告 邱銀發
      陳姿尹
      陳子俊
      袁凱昌
      張金素
      賈翔傑
      黎桂連
      張牡丹
      廖泰宇
      楊秀娟
      李子豪
      錢右強
      羅志偉
      陳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 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79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6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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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