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388號
TPHM,106,上訴,388,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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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曉微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李典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5 年度訴字第573 號,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9169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之罪暨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陳曉微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 、3 「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編號1 部分)。
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事 實
一、陳曉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分別為下列犯行:(一)陳曉微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以臉書聊 天功能與尤仁邦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於民國101 年5 月 14日上午8 至10時間之某時,在陳曉微位於新北市樹林區 ○○街租屋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半兩(約 18.75公克)予尤仁邦,並約定尤仁邦應支付新臺幣(下 同)4萬5千元之價金。尤仁邦購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後, 即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 號處,以5萬1千元之價格,將該甲基安非他命轉賣予汪鵾 秋(尤仁邦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已經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14號判決確定)。汪鵾秋於 翌日(15日)將價金5萬1千元匯給尤仁邦後,尤仁邦即於 該日將4萬5千元交給陳曉微
(二)陳曉微尤仁邦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 絡,雙方先以臉書聊天功能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陳曉微 即於101 年5 月15日下午3 時前之某時,在上開新北市樹 林區○○街租屋處,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半兩( 約18.75公克)予尤仁邦,並約定販賣價金為4萬5千元。 尤仁邦取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後,即於同日下午3、4時許 ,在宜蘭縣羅東火車站前某火鍋店,將該甲基安非他命販 賣予汪鵾秋尤仁邦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已經臺灣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14號判決確定)。 汪鵾秋於翌日(16日)將價金4萬5千元匯給尤仁邦後,尤 仁邦即於該日將4萬5千元交給陳曉微
(三)陳曉微尤仁邦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 絡,雙方先以臉書聊天功能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陳曉微 即於101年5月17日某時,在上開新北市樹林區○○街租屋 處,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半兩(約18.75公克) 予尤仁邦,並約定販賣價金為4萬5千元,再由尤仁邦開車 搭載陳曉微前往宜蘭縣火車站前某便利商店前等候汪鵾秋 。嗣於翌日(18日)凌晨零時57分許,汪鵾秋坐入尤仁邦 所駕駛之小客車後,尤仁邦即將該甲基安非他命販賣給汪 鵾秋(尤仁邦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已經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14號判決確定)。汪鵾秋 於翌日(19日)將價金4萬5千元交給尤仁邦後,尤仁邦即 於該日將4萬5千元交給陳曉微
二、案經尤仁邦告發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陳曉微之辯護人就證人尤仁邦於偵訊時之證述,爭執係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1 頁)。惟查,證人尤仁邦於104 年8 月5 日、同年11月20日 以證人身分在檢察官訊問時作證,並經具結在案(見104 年 度偵字第19169 號卷第23至25頁、第100 至105 頁、第136 頁),而現行法之檢察官本有訊問證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 程序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又有具結擔保證詞之真 實性,在無顯不可信之情事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均自具備證據能力。且尤仁邦已於本院106 年 6 月8 日審理程序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而作證,被告於刑事訴 訟法上之對質詰問權亦受到保障,是證人尤仁邦前揭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判決之依據。二、除上述證人尤仁邦之供述證據外,以下本院所引用之其他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 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對該證據之證據能力無意見,亦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 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 ,因認上開供述證據之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三、次按,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



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理由
訊之被告對於其於101 年5 月14日、15日在其位於新北市樹 林區○○街租屋處,各有與尤仁邦見面之事實,固所是認。 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我並沒有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尤仁邦;我於101年5月14日、15 日與尤仁邦見面,並不是因為什麼特別的事情,是因尤仁邦 要追求我,所以常來找我;101年5月18日並沒有與尤仁邦一 起到羅東火車站;至於臉書網站聊天紀錄內容,有尤仁邦要 我幫忙找台灣電力公司補助費用的申請表格,請朋友辦補助 費;也有尤仁邦跟伊講因為綽號「阿龍」之人有找尤仁邦購 買甲基安非他命,而尤仁邦為了要騙「阿龍」多付錢,尤仁 邦就騙「阿龍」說甲基安非他命是跟我買的,我也不認識「 阿龍」云云。經查:
(一)關於被告於101 年5 月14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尤仁邦部 分:
1、卷附臉書帳號「Young Wei 」與「尤仁邦」臉書網站聊天 紀錄列印資料,係被告(使用臉書帳號「Young Wei 」) 與尤仁邦(使用臉書帳號「尤仁邦」)之對話內容,業經 被告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33頁),核與證人尤仁邦於偵 訊時證述相符(見104 年度偵字第19169 號卷第99至105 頁)。而依卷附被告與證人尤仁邦於101 年5 月14日之臉 書對話內容如下(見104 年度偵字第19169 號卷第69頁正 反面):
Young Wei :你剛打給我。
尤仁邦:恩~現在過去找你~他朋友又打來… 真他媽ㄉ> "< 。
Young Wei :你們在幹嘛。
尤仁邦:早上還你的東西我得要再跟你拿。他朋友又要來 ~我把東西拿過去,回頭就馬上回你好ㄇ?對不 起辣,我也覺得很煩~唉... 。
Young Wei :不懂。
尤仁邦:我過去再解釋OK?
Young Wei :恩。
尤仁邦:在嗎???
.................
Young Wei :恩恩




尤仁邦:拍謝!我有點事情先處理,晚點過去,「摳摳」 在我這。放心。
Young Wei :你快點來。
尤仁邦:我要晚一點 有急事ㄇ?
Young Wei :可以來載我嗎 我要出門。
尤仁邦:嗯~我盡量快。881~有事再打給我~ 2、就上開臉書對話內容,證人尤仁邦於偵訊時證稱:「他朋 友又打來」這句話,「他」是指吳磊,「他朋友」是指汪 鵾秋,這一次本來已經跟被告拿毒品要賣給汪鵾秋,但是 在路上跟吳磊有小爭執,所以沒有賣成又把毒品拿回去交 給被告。但汪鵾秋在同一天上午10點多又聯絡我,我又去 向被告拿毒品交給汪鵾秋,這1次我到被告○○街租屋處 拿半兩甲基安非他命、價金是4萬5千元等語(104年度偵 字第19169號卷第102頁)。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 101年5月14日上午約8點到10點,在被告新北市樹林區○ ○街租屋處,向被告拿半兩甲基安非他命、價金4萬5千元 ,拿到毒品後就在同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位於桃園市中 壢區中華路租屋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汪鵾秋汪鵾秋 在隔日匯款5萬1千元給我,我就在該日將4萬5千元交給被 告,剩餘的6千元就由我和吳磊共同花用掉等語(本院卷 第174、177頁)。
3、再證人尤仁邦與證人汪鵾秋於101 年5 月14日上午8 時43 分10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如下(見104 年度偵字第19169 號 卷第68頁):
B:秋哥?
A:喂.阿邦喔。
B:是。
A:我現在坐計程車過去就可以了嗎?到樹林。 B:這樣很貴呢。
A:不然要怎麼坐…。
B:你從那邊坐過來,太遠,太貴,你坐到火車站,我這邊 離樹林火車站很近。
A:喔好。
B:你買火車票買好,幾點到,我就到那裏等你。 A:喔好。
B:好,抱歉抱歉。
(1)對於上開通話內容,證人汪鵾秋於原審證稱:該譯文內 的「秋哥」是我,「阿邦」是尤仁邦,因為前一天吳磊尤仁邦到花蓮來找我,他們2 人回去時遇到山崩,所 以把車留在東澳坐火車回去,原本要在14日到東澳牽車



順便到花蓮將甲基安非他命交給我,但是路還是沒有通 ,所以尤仁邦傳簡訊叫我自己跑一趟,我就從花蓮搭飛 機到松山機場,再坐區間車到樹林,尤仁邦開車載我到 中壢拿甲基安非他命,到中壢交易現場時有看到吳磊等 語,價金4 萬5 千元是在15日匯給尤仁邦等語(原審卷 第66至67頁)。
(2)證人吳磊於原審亦證稱:到花蓮交易完成後,我與尤仁 邦回程剛好遇到山崩,車子就放在東澳,之後我開車載 尤仁邦到東澳牽車,在路上吵架,就各自分開走等語( 原審卷第69頁)。
4、據上,就前開被告與證人尤仁邦於101 年5 月14日之臉書 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與尤仁邦除有相約見面外,尤仁邦並 提及「早上還你的東西我得要再跟你拿。他朋友又要來~ 我把東西拿過去,回頭就馬上回你好ㄇ?」「對不起辣, 我也覺得很煩」、「『摳摳』在我這」等語,該等對話內 容核與證人尤仁邦所證稱「他朋友」係指汪鵾秋、「他」 係指吳磊,其於101 年5 月14日上午8 時前某時,轉賣毒 品給汪鵾秋未成而將毒品交還被告,之後於同日上午8 時 43分汪鵾秋再度聯絡尤仁邦要買毒品,其於同日2 度前往 被告位在新北市樹林區○○街住處買毒品之情節,均相吻 合,亦與證人吳磊證述此次交易前一天與尤仁邦先到花蓮 找汪鵾秋等語,及證人汪鵾秋證述其於101年5月14日與尤 仁邦交易過程等情,均相符合。並有上開被告與尤仁邦之 臉書通話內容、尤仁邦汪鵾秋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資 佐證,而證人汪鵾秋確於101年5月15日上午8時40分許匯 款5萬1千元給尤仁邦,亦有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在卷可 稽(本案調卷花蓮縣警察局刑事偵查卷第68頁),足認上 開證人尤仁邦之證述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至被告辯稱 其於101年5月14日與證人尤仁邦見面,並不是因為什麼特 別的事情云云,與前揭證據不符,無法採信。是綜合上開 證據,此部分犯罪事實已經可以認定。
(二)關於被告與尤仁邦共同於101 年5 月15日販賣甲基安非他 命給汪鵾秋部分:
1、卷附被告與證人尤仁邦於101 年5 月15日之臉書對話如下 (見104 年度偵字第19169 號卷第70頁至71頁反面): 尤仁邦:不要生氣ㄌ辣,對不起喇!~我現在帶「摳摳」 去還妳~息怒息怒。接一下電話啦...拜託...。 Young Wei :莊孝維
尤仁邦:對不起!但我不是故意的~我朋友一職搞我~我 也很煩~幫忙他還要這樣跑來跑去... 被人氣來



氣去... 昨天我叫他自己坐車到樹林~後來他跟 我說要用回ㄉ~我說東西部是我ㄉ~但我朋友一 直說他朋友沒問題~我知道一定會被你罵~所以 只好等他朋友匯款過來才敢出現囉...SORRY拉。 Young Wei :幹嘛要這樣。
尤仁邦:唉... 一言難盡... 總之我朋友總是為難周遭的 朋友... 不只是我... 最近他都待在我家~吃飯 睡覺都賴著不走... 更扯ㄉ是連他大哥沒錢吃飯 還藥我出錢... 幹!~不知道要怎麼說。我的車 不借他開還要跟我大吵一架!~不知道上輩子欠 他甚麼...遇到一個這樣的無賴...唉。
Young Wei :為什麼還要幫他。
尤仁邦:說真的我也不知道為何要幫他~但她就盧小小~ 沒車沒錢沒東西~好像我欠他ㄉ!~不借他還跟 我一枝長一隻短... 其他朋友還以為我們很好ㄋ ~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半...難道報警嗎?
Young Wei :你什麼時候要來?
尤仁邦:我現在去找你~對方叫我再幫忙.還得跟之前一 樣. 所以今天還要跟昨天一樣~明天收到就回妳 ~OK?
Young Wei:過來再說。快點。
尤仁邦:嗯 see u later。
2、就上開臉書對話內容,證人尤仁邦於偵訊時證稱:5 月14 日我賣給汪鵾秋毒品時並沒先收錢,我不敢跟被告講,所 以沒有回被告電話,後來汪鵾秋又主動打電話給我,我又 去跟被告要毒品交給汪鵾秋,5月15日這一次我去○○街 向被告拿半兩的甲基安非他命,等汪鵾秋將錢給我後,我 才將價金4萬5千元交給被告等語(104年度偵字第19169號 卷第102頁)。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1年5月15日中午 左右,我在被告上開租屋處,取得半兩甲基安非他命、價 金是4萬5千元,我拿到毒品後就在同日下午3時許,在羅 東火車站將甲基安非他命賣給汪鵾秋汪鵾秋則在隔日( 16日)將價金4萬5千元匯給我,我拿到錢後就在該日將4 萬5千元交給被告等語(本院卷第177頁)。 3、再證人尤仁邦與證人汪鵾秋於101 年5 月15日下午1 時12 分21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如下(見104 年度偵字第19169 號 卷第68-1頁):
B:秋哥,你剛剛在過山洞喔。
A:對,剛剛在過山洞,快到了…還有一站就到了。 B:我在火車站,你出火車站,正門口,直直走右手邊有一



個火鍋店,我在裡面。
A:那個羅東呢。
B:對羅東,好拜拜。
4、對於上開通話內容,證人汪鵾秋於原審證稱:這次是我到 羅東火車站跟尤仁邦進行毒品交易,尤仁邦在通話時說「 我剛剛過山洞」是我剛剛過山洞時電話斷掉,這次交易是 在羅東火車站的火鍋站,也是買半兩的甲基安非他命,價 金4 萬5 千元是在16日匯給尤仁邦等語(原審卷第67頁) 。
5、據上,就前開被告與證人尤仁邦於101 年5 月15日之臉書 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與尤仁邦除有相約見面外,尤仁邦並 提及「我現在帶『摳摳』去還妳」、「昨天我叫他自己坐 車到樹林」、「我說東西部是我ㄉ」、「我現在去找你~ 對方叫我再幫忙. 還得跟之前一樣. 所以今天還要跟昨天 一樣~明天收到就回妳」,與證人尤仁邦前揭證稱其遲至 101 年5 月15日才把101 年5 月14日毒品交易的錢付給被 告,並同時另向被告取得毒品,其遲至101 年5 月16日才 把第2 次取得毒品的錢付給被告之情節相符,亦與證人汪 鵾秋前揭證稱其於101 年5 月14日、101 年5 月15日與尤 仁邦交易過程相符,並有上開被告與尤仁邦之臉書通話內 容、尤仁邦汪鵾秋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資佐證,而證 人汪鵾秋確於101 年5 月16日上午11時37分許匯款4 萬5 千元給尤仁邦,亦有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本 案調卷花蓮縣警察局刑事偵查卷第68頁),足認上開證人 尤仁邦之證述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至被告辯稱其於10 1 年5 月15日與證人尤仁邦見面,並不是因為什麼特別的 事情云云,與前揭證據不符,無法採信。是綜合上開證據 ,此部分犯罪事實已經可以認定。
(三)關於被告與尤仁邦共同於101 年5 月17日販賣甲基安非他 命給汪鵾秋部分:
1、卷附被告與證人尤仁邦於101 年5 月17日之臉書對話如下 (見104 年度偵字第19169 號卷第71頁反面至第73頁): 尤仁邦:在ㄇ?阿妹仔!!!收到請回答>O 尤仁邦:去找你~照舊!~OKㄇ?
Young Wei :好。
尤仁邦:他有問另一種的可以幫忙ㄇ?我說沒有~幹嘛不 理我... 我要出門了~等我喔!!~我的車回來 時在樹林收費站掛掉了辣!!~沒賺錢就算了~ 還得自己修車~小白的變速箱~~~找誰討辣!



怒!
Young Wei :叫那阿龍出阿。
尤仁邦:他哪有錢辣!!!什麼都沒有還每天怎樣又怎樣 一直跟我畫大餅!~沒信過他一句...幹!~ Young Wei :他自己沒有賺錢嗎
尤仁邦:沒有~你以為這些有錢鑽的喔!?本來只是阿龍 叫我幫他生東西~後來第一次去的半路大吵架~ 我說不幫他ㄌ~後來他朋友又從花蓮跑來~阿龍 叫我自己跟他說~我就賭氣就直接說你給我45~ ,看他自己怎麼跟阿龍說~我只是幫忙阿龍找~ 他朋友說回的時候給阿龍六千~叫我們自己處理 ~第一次多匯6000我拿給阿龍~他有給我一點算 加油~就這樣!我跑來跑去他給我的還不夠加油 哩~想說算了不跟他計較... 現在連變速箱都壞 了... 我苦。阿龍連問都懶得問~他哪有本事辣 !~只會騙身邊朋友的前!~詐欺組ㄉ!
Young Wei :沒賺。那你還幫他。自己死好哈哈哈。活該 。
尤仁邦:本來我就沒靠這東西賺錢!都嘛是朋友叫我幫他 們一起拿~我多少給你就收多少~只是順路幫個 忙~這次我會跑到宜蘭去是因為我怕阿龍去收的 話會跑~你以為幫他跑這麼遠幹嘛... 反倒是幫 你ㄋ!嘿嘿。那你要不要支助一點修理費啊?幹 嘛又不理我...喂!!!
Young Wei :講不聽隨便你。還是同那句死好。 尤仁邦:真沒同情心,今天你跟我去ok。
2、就上開臉書對話內容,證人尤仁邦於偵訊時證稱:這是我 要把上一次汪鵾秋給我的錢還給被告,順便再拿半兩甲基 安非他命,這一次拿的半兩甲基安非他命是在5 月18日凌 晨賣給汪鵾秋,這次我開車搭載被告一起到羅東火車站賣 給汪鵾秋汪鵾秋有看到被告等語(104 年度偵字第1916 9 號卷第103 頁)。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1 年5 月17 日,我在被告上開租屋處,取得半兩甲基安非他、價金是 4 萬5 千元,我拿到毒品後就約被告陪我一起去,也就是 臉書對話內容的「今天你跟我去OK」這句話,我就開車搭 載被告到羅東火車站前,汪鵾秋上車後,我就將要賣的甲 基安非他命交給汪鵾秋汪鵾秋則在隔日將4 萬5 千元交 給我,我拿到錢後也是馬上將4 萬5 千元交給被告等語( 本院卷第173 頁、178 頁)。
3、據上,就前開被告與證人尤仁邦於101 年5 月17日之臉書



對話內容顯示,尤仁邦提及「去找你~照舊」、「他朋友 又從花蓮跑來」、「阿龍叫我自己跟他說」、「我就賭氣 就直接說你給我45~」、「這次我會跑到宜蘭去是因為我 怕阿龍去收的話會跑」、「真沒同情心,今天你跟我去ok 」,與證人尤仁邦前揭證稱其以4萬5千元價格販賣甲基安 非他命給汪鵾秋,且被告於101 年5 月18日凌晨轉賣毒品 給汪鵾秋時被告有一同前往等情節相符,核與證人汪鵾秋 於偵訊時證稱:我與尤仁邦約在101 年5 月18日凌晨在羅 東火車站交易毒品,我是坐火車過去,尤仁邦開車過來, 我坐進車子的後座時,看到副駕駛座有一位長頭髮的小姐 ,這1 次拿半兩甲基安非他命等語相符(104 年度偵字第 19169 號卷第143 頁),並有上開被告與尤仁邦之臉書通 話內容卷可資佐證,足認證人尤仁邦上開證述確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至被告辯稱其於101 年5 月18日沒有與尤 仁邦到羅東火車站云云,與前揭證據不符,無法採信。是 綜合上開證據,此部分犯罪事實已經可以認定。(四)被告與尤仁邦於101 年5 月15日、同年月18日共同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之認定:
1、核對上開被告與證人尤仁邦之臉書對話內容 (1)證人尤仁邦於101 年5 月15日臉書留言:「對不起!但 我不是故意的~我朋友一職搞我~我也很煩~幫忙他還 要這樣跑來跑去. . . 被人氣來氣去. . . 昨天我叫他 自己坐車到樹林~後來他跟我說要用回ㄉ~我說東西部 是我ㄉ~但我朋友一直說他朋友沒問題~我知道一定會 被你罵~所以只好等他朋友匯款過來才敢出現囉. . .SORRY拉」等語,其向被告說明為何遲至101 年5 月15 日才把同年月14日毒品交易的錢付給被告之原因,而被 告則回答「幹嘛要這樣」等語,顯然被告對於尤仁邦未 能及時收回101 年5 月14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 知之甚詳。
(2)再證人尤仁邦於101 年5 月17日臉書留言:「沒有~你 以為這些有錢鑽的喔!?本來只是阿龍叫我幫他生東西 ~後來第一次去的半路大吵架~我說不幫他ㄌ~後來他 朋友又從花蓮跑來~阿龍叫我自己跟他說~我就賭氣就 直接說你給我45~,看他自己怎麼跟阿龍說~我只是幫 忙阿龍找~他朋友說回的時候給阿龍六千~叫我們自己 處理~第一次多匯6000我拿給阿龍~他有給我一點算加 油~就這樣!」等語,被告則回答「沒賺。那你還幫他 。自己死好哈哈哈。活該」等語,則證人尤仁邦於此次 留言已將一開始如何因為「阿龍(吳磊)」的關係而販



賣甲基安非他命給汪鵾秋,再第1 次與汪鵾秋交易時, 汪鵾秋為何要多給6 千元,及證人尤仁邦其後與汪鵾秋 毒品交易均未多取價金,也就是證人尤仁邦3 次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給汪鵾秋,分別取得5 萬1 千元、4 萬5 千 元、4 萬5 千元等情節,被告亦知之甚詳。
2、證人尤仁邦對於101 年5 月15日、18日這2 次販賣甲基安 非他命給汪鵾秋而不賺差價之原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汪鵾秋吳磊(綽號「阿龍」)的朋友,原本是吳磊要販 賣甲基安非他命給汪鵾秋,因為第一次交易時,我與吳磊 吵架翻臉,可是我有見到汪鵾秋,我覺得對汪鵾秋不好意 思,也不懂得拒絕,才會繼續幫汪鵾秋,我找被告幫忙賣 的時候,被告給我的報價是4 萬5 千元,我跟汪鵾秋也是 講4 萬5 千元;101 年5 月14日這次汪鵾秋主動給我6 千 元,是因為我與吳磊發生口角,吳磊就說把汪鵾秋找來, 三人當面交易,吳磊當我的面直接對汪鵾秋說我就是拿4 萬5 千元,我和吳磊都說沒賺汪鵾秋的錢,汪鵾秋聽了就 說既然有幫忙跑,就讓我賺6 千,所以15日才多匯6 千元 給我,後來幾次交易,變成汪鵾秋直接找我,汪鵾秋也有 說要給我賺,是我自己對汪鵾秋說不用,我拿多少,汪鵾 秋就給我多少,所以101 年5 月15日、18日這兩次,汪鵾 秋都是給我4 萬5 千元,我也將4 萬5 千元交給被告,這 兩次我都沒有獲利;這3 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汪鵾秋及 我分別取得5 萬1 千元、4 萬5 千元、4 萬5 千元的情形 ,被告都知道,我之所以不賺汪鵾秋的錢,是我想可以讓 被告賺,被告是我的朋友,我不是為了汪鵾秋,而且我當 時有時間可以跑這些等語(本院卷第173 、174 、179 頁 )。
3、據上,就上開被告與尤仁邦臉書對話內容,核對證人尤仁 邦上開證述,被告既知證人尤仁邦3 次販毒給汪鵾秋,除 101 年5 月14日該次有多賺6 千元外,其餘101 年5 月15 日、18日均是依原價4 萬5 千元賣給汪鵾秋,而被告既已 知悉上情,仍然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尤仁邦對外販賣,且 同意於交易隔日始由證人尤仁邦交付販賣價金,則被告與 尤仁邦就上開101 年5 月15日、同年月18日二次販賣甲基 安非他命給汪鵾秋部分,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形 。況且,被告於101 年5 月18日確與尤仁邦一同駕車至羅 東火車站與汪鵾秋進行毒品交易,益證被告與尤仁邦共犯 上開101 年5 月15日、同年月18日二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行。
(五)再查:




1、證人游尹溱固於原審時證稱:我在國中時就認識被告了, 被告是我的國中學姊,我透過被告認識尤仁邦,因我的男 友常打我,被告知道後就叫我搬去跟她住,我於101 年3 月底左右至101 年6 月間,曾與被告共同居住在被告位在 新北市樹林區○○街住處,我跟被告各住一間,被告跟尤 仁邦有同居;我當時沒有去工作、作息不一定,會在網路 上下載片子來看,有時候會看很久,有時候會看到睡著, 有時白天睡,有時晚上睡,被告那段時間沒有出去工作多 在住處,偶而會去帶她女兒來;我曾聽過尤仁邦講電話時 說「你要多少」、「等下要在哪裡見」等話,我也有在被 告房間看過尤仁邦拿安非他命出來秤,但我沒有問被告或 尤仁邦安非他命是誰的,也不敢說尤仁邦有無賣安非他命 ;我是有看過尤仁邦施用安非他命,不知道尤仁邦拿的安 非他命是跟誰取得的;我不曾看過被告拿安非他命等語, 並證稱:我認為被告房間裡的安非他命是尤仁邦的;我認 為被告沒有販賣安非他命,因為我不曾看過被告拿安非他 命,也沒有聽過被告講到關於毒品交易的事云云(見原審 卷第93至97頁),惟證人游尹溱既自承其作息時間不一定 ,時睡時醒,且與被告、尤仁邦住在不同房間,於其所稱 同住期間內顯未能目擊被告所有行為,再其僅因其本身沒 看到被告拿毒品即逕推論被告未販賣毒品,亦僅為臆測推 論之詞,又被告既為證人游尹溱之學姊,且係因被告知悉 證人游尹溱遭受男友毆打之事而提供住處予證人游尹溱, 堪認證人游尹溱與被告當有相當交情,則證人游尹溱難謂 全無避重就輕以迴護被告之可能,是證人游尹溱前揭證述 實不足以證明被告並未為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2、證人王天誠於原審時證稱:我沒有見過被告有賣毒品給尤 仁邦,我沒有整天跟被告在一起,我沒有和被告在一起的 時候,被告有沒有賣毒品我並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57 至59頁),證人王天誠前揭證述無從直接證明被告並未有 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至證人王天誠雖 於原審時另證稱:陳輝章打電話給我叫我幫毒品案件作偽 證,指證被告販賣毒品給尤仁邦,因為尤仁邦可以減刑, 我拒絕配合云云(見原審卷第57至59頁),然證人陳輝章 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有打電話給王天誠過,但並未叫 王天誠作證被告販賣毒品;是尤仁邦要找王天誠,我幫他 找王天誠,我在電話裡就跟王天誠說「阿邦要找你」,我 沒有幫他們約時間等語(見原審卷第59至62頁),是證人 王天誠陳輝章彼此證述顯然相矛盾,尚難遽認確有陳輝 章教唆證人王天誠偽證之事。況依證人王天誠前揭證述係



陳輝章於電話中教唆偽證,並非尤仁邦,自難以影響證人 尤仁邦前揭證述之可信程度。
3、另證人高敏祥於原審時證稱:被告沒有在販賣毒品,因為 我有見到被告的時候,我沒看到被告在賣毒品云云(見原 審卷第86至92頁),然證人高敏祥既係因其有看到被告時 ,未曾看到被告販賣毒品即逕推論被告必定未曾販賣毒品 ,該證詞僅為其個人臆測推論之詞,無從直接證明被告並 未有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再者證人高 敏祥固於原審時證稱:尤仁邦販毒被逮捕後有找我,說要 以給我6 萬元之代價,要我咬一個叫「小薇」的人,就是 被告,要我作偽證說被告有賣安非他命給尤仁邦,地點在 尤仁邦的桃園市中壢區之租屋處,尤仁邦當面跟我講的, 當時還有一個女生在該租屋處,我當場就拒絕云云(見原 審卷第86至92頁),惟若尤仁邦欲找證人高敏祥予以收買 作偽證,該等情事應隱密為之,卻仍讓其他人亦在場,豈 非有違常情而甚有可疑;況證人高敏祥於原審時亦證稱: 我從沒有跟王天誠講過尤仁邦叫我去作證指認被告或我有 收到作證通知之事云云(見原審卷第91頁),王天誠則於 審判時證述:高敏祥有收到叫他作證的通知,高敏祥跟我 說沒有被告販賣毒品這件事,所以他也沒有去作證云云( 見原審卷第58頁),證人高敏祥王天誠證述顯然矛盾, 證人高敏祥之證詞既憑信性有疑,自難以認定確有尤仁邦 教唆證人高敏祥偽證之事。
4、再證人汪鵾秋雖曾於偵訊時證稱:尤仁邦有曾經叫我指認 一位小姐,但我不認識那位小姐,怎麼能指證(見104 年 度偵字第19169 號卷第142 至145 頁),然其於原審審理 中已對前揭證述之意思作出詳細說明:這是說花蓮分局偵 查隊的偵查員來給我做筆錄,叫我要指證一位小姐販賣毒 品,好像有給我看照片,我說沒有見過這個人無法指證, 偵查員說是尤仁邦請他們來給我做筆錄,案發後我跟尤仁 邦只有在法庭上見過一面,其他時候都沒有見面等語(見 原審卷第64頁),依證人汪鵾秋於原審時之說明可知,係 因尤仁邦向檢警指稱汪鵾秋有見過被告涉入販賣毒品,而 請檢察官或警察予以偵辦,是尤仁邦並非教唆證人汪鵾秋 作偽證,警察於警詢時亦僅係就尤仁邦所稱內容及人像照 片向證人汪鵾秋求證被告是否有販賣毒品之行為,應無教 唆偽證情事,至證人汪鵾秋於偵訊時所為前揭證述,應僅 係言語過於簡略,將尤仁邦就被告販賣毒品一事請求檢警 調查證人汪鵾秋,簡略講成尤仁邦叫伊指認被告。是綜上 ,尚難認尤仁邦有教唆證人汪鵾秋作偽證。




(六)至被告辯稱:臉書網站聊天紀錄內容,有尤仁邦要我幫忙 找台灣電力公司補助費用的申請表格,請朋友辦補助費; 也有尤仁邦跟我講因為綽號「阿龍」之人有找尤仁邦購買 甲基安非他命,而尤仁邦為了要騙「阿龍」多付錢,尤仁 邦就騙「阿龍」說甲基安非他命是跟我買的,我也不認識 「阿龍」云云。然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我在臉書網站 的帳號是「Young Wei 」,尤仁邦在臉書上講到「早上還 你的東西我得要再跟你拿」,是尤仁邦跟伊借家裡的東西 ,如五金、百貨,又尤仁邦在臉書上講到「今天還要跟昨 天一樣」、「明天收到就回妳」等是尤仁邦叫我幫他辦台 電節電補助活動,我幫尤仁邦辦理申請補助,沒有收尤仁 邦費用云云(見104 年度偵字第19169 號卷第14至15頁反 面)。其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改供稱:我跟尤仁邦在臉書網 站上對話,是尤仁邦跟我說「阿龍」有找尤仁邦購買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尤仁邦跟「阿龍」講甲基安非他命 是跟伊買的,但是這是尤仁邦假裝跟我買的騙「阿龍」, 這樣尤仁邦就可以騙「阿龍」多付5,000 元云云(見原審 卷第33頁)。於原審審判時又供稱:尤仁邦在臉書上講到 「早上還你的東西我得要再跟你拿」,是尤仁邦要我幫他 找台電補助費用的申請表格,請朋友辦補助費云云(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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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