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2358號
TCDM,95,易,2358,2007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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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17204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14455號、95年度偵字第19
429號、95年度偵字第19052號、95年度偵字第20570號、95年度
偵字第18262號、95年度偵字第1515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犯施用毒品、竊盜及妨害自由等 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 月、五月,並經分別確定在案,以上三罪迭經合併定其應執 行刑(施用毒品及竊盜二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 及接續執行後,甫於94年7月22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 其仍不知警惕,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方法,由自 己單獨一人或與其有犯意聯絡之楊國興黃鴻翰(以上二人 均另案審結)結夥三人以上,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 ,竊得後之財物均予以變賣得款,竊得之現款則均供己用或 朋分花用,顯有犯罪之習慣。嗣經警方分別循線查獲及經甲 ○○親往現場指認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霧 峰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及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等,分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認罪之陳述。 ㈡如附表編號88、135「犯罪證據」欄所示共犯黃鴻翰於警、 偵訊之自白及供述。
㈢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45「犯罪證據」欄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 之指述及證人於警詢之證述。
㈣卷附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45「犯罪證據」欄所示之竊案現場 指認照片多幀、竊案現場示意圖多紙及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 可資料多份等。
三、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㈠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業於94年2月2日修 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 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 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 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合先敘明
㈡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
  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 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 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 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 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㈢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規定:
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七條固於94年2月2日修正 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但被告本次顯係故意犯罪, 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 條第一項規定,均構成累犯,新法對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 條,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㈣小結:經綜合比較前述各項法律變更之結果後,本案因修正 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之規定,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8、89所示之犯行,係分別踰越被害人 住處之大門安全設備及踰越被害人工地建築物之牆垣而犯之 ,核其該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踰越門扇、牆垣竊盜罪;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9-12、15 、20、22-24、26、27、29、31、32、35、41-44、46、50、 54-58、60、61、64、66、67、69-72、75、76、79、82、83 、85、87、92、93、96、98、100、101、104-107、109、 112、113、115、116、119、125-129、131、140所示之犯行 ,均係持其所有之一字型金屬扳手(未扣案)敲破各被害人 車窗玻璃或破壞車門鎖後進入行竊之,雖被告查無攜帶該一 字型金屬扳手行兇之意圖,然該扳手長約三十公分,且為質 地堅硬之金屬材質一節,既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 則該扳手客觀上已足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足供 兇器使用甚明,核其該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又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 135所示之犯行,係與另案被告楊國興黃鴻翰共同為之, 核其該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 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核被告其餘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被告甲○○與另案被告黃鴻翰所為如附表編號88所示之犯行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 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 言。依此原則,屬於加重條件者:例如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與 第三百二十一條,得認為同一罪名成立連續犯。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152號解釋、最高法院67年度第6次暨第7次刑 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查被告甲○○所犯如附表 編號1至編號145所示之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 以情節較重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㈣被告甲○○前於93年間,因犯施用毒品、竊盜及妨害自由等 案件,迭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後,甫於94年7月 22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又為連續犯,依法遞加重其刑。 ㈤公訴人雖僅就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號88所示之竊盜犯行 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 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另有如附表所示除編號88以外之其餘竊盜犯行,要與其上開 業經起訴且論罪科刑之普通竊盜罪,有連續犯之關係,已詳 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如附表所示除編號88 以外之其餘未經起訴之竊盜犯行,併予裁判。
㈥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犯罪紀錄,素行不佳,尚值青壯年,身強 體壯,卻不思勞動生產,冀圖不勞而獲,屢屢行竊,且多係 以敲破被害人車窗玻璃竊取車內財物、竊取供被害人平日生 活所用之機車及竊取工地電線等方法為之,對被害人平日生 活安全威脅甚鉅,幸未加害任人,犯罪手段尚非暴力,又 所竊得或朋分之財物頗多,竊盜之次數多達一百四十五起, 所生損害及所得利益均多,再考量被告甲○○坦承全部犯行 ,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 示警懲。
五、被告甲○○行為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業於 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該條



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 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與修正前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竊 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犯罪之習慣者。二、以犯竊盜罪 或贓物罪為常業者。」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對被告 並未較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 之規定。查被告甲○○自95年1月2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 短短六個月間,即連續犯下如附表所示之一百四十五件竊盜 犯行,其一再違犯法紀,不知悔改,顯見已有犯竊盜罪之習 慣,非令其強制工作不足以矯治其惡習,爰依修正前竊盜犯 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併予諭知被告甲○○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三年,以期被告能於此期間,培養就業能力,養 成勞動習慣,以資矯治。
六、被告甲○○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一字型金屬扳 手及萬能鑰匙等物,均未據扣案,且均非屬違禁物,為免將 來判決確定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七、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三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七條(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 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第四條、第 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宏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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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 竊盜之方法 │ 竊取之財物 │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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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5年1月2│臺中市南區工│翁建達│徒手竊取電纜線一批│電纜線3000多公│被害人警│
│ │日15時30│學5街8號 │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尺價值約新台幣│詢之供述│
│ │分許 │ │ │尚有共犯楊國興與黃│150000元 │、現場照│
│ │ │ │ │鴻翰,應屬有誤)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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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5年1月9│臺中市○○路│周琇卿│趁被害人離開辦公室│行動電話手機1 │被害人警│
│ │日14時30│中國醫藥學院│ │之際進入,徒手行竊│支 │詢之供述│
│ │分許 │附設醫院A棟 │ │財物 │ │、現場照│
│ │ │醫療大樓9樓 │ │ │ │ 片 │
│ │ │辦公室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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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5年1月 │臺中市南區美│藍晨晨│持自備之萬能鑰匙(│信用卡、提款卡│被害人警│
│ │16日20時│村路2段71號 │ │未扣案)竊取車號SN│2張等財物 │詢之供述│
│ │10分許 │ │ │K-980機車置物箱內 │ │、竊盜案│
│ │ │ │ │財物 │ │現場圖、│
│ │ │ │ │ │ │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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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5年1月 │臺中市南區忠│林谷隆│以不詳方法破壞車鎖│身分證2張、駕 │被害人警│
│ │17日凌晨│明南路與南和│ │竊取車號JS9-532機 │照2張、行照、 │詢之供述│
│ │1時15分 │路口 │ │車置物箱內財物(毀│健保卡2 張、興│、竊盜案│
│ │許 │ │ │損部分未據告訴) │大學生證、郵局│現場圖、│
│ │ │ │ │ │提款卡、7-11CA│現場照片│
│ │ │ │ │ │SH 卡、悠遊卡 │ │
│ │ │ │ │ │2 張、電子門禁│ │
│ │ │ │ │ │卡、現金新台幣│ │
│ │ │ │ │ │16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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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5年1月1│臺中市南區忠│林泰均│徒手竊取車號JCI-64│駕照、行照、提│被害人警│
│ │8日22時1│明南路健康公│ │2機車置物箱內財物 │款卡2張、健保 │詢之供述│
│ │0分許 │園門口 │ │ │卡、現金新台幣│、竊盜案│
│ │ │ │ │ │700元 │現場圖、│
│ │ │ │ │ │ │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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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5年1月 │臺中市南區南│謝忠烈│騎乘不詳機車至工地│電線55公尺價值│被害人警│
│ │25日16時│和里工學5街8│ │後,徒手竊取電線(│約新台幣23500 │詢之供述│
│ │49分 │號旁工地 │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尚│元 │、現場照│
│ │ │ │ │有共犯楊國興與黃鴻│ │片 │
│ │ │ │ │翰,應屬有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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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5年1月 │臺中市南區高│蔡飛鴻│徒手竊取電線一批 │電線一批價值不│被害人警│
│ │29日凌晨│公路與五權南│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詳 │詢之供述│
│ │1時30分 │路口 │ │尚有共犯楊國興與黃│ │、現場照│
│ │許 │ │ │鴻翰,應屬有誤)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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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5年2月9│臺中市東區東│張志誠│踰越被害人住處大門│電線3條價值約 │被害人警│
│ │日14時00│橋里大興街11│ │後,侵入屋內徒手行│新台幣2000元 │詢之供述│
│ │分 │3號 │ │竊(侵入住宅部分未│ │、現場照│
│ │ │ │ │據告訴)(檢察官併│ │片 │
│ │ │ │ │辦意旨認尚有共犯楊│ │ │
│ │ │ │ │國興與黃鴻翰,應屬│ │ │
│ │ │ │ │有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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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5年2月 │臺中市南區21│邱揚智│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16日17時│鄰福平街66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10000元 │詢之供述│
│ │30分許 │號 │ │(未扣案)打破車號│ │、竊盜案│
│ │ │ │ │K4-4 770汽車左前方│ │現場圖、│
│ │ │ │ │車窗後,竊取車內財│ │現場照片│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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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5年2月 │臺中市東區東│賴福星│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17日凌晨│興里大公街與│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5000元 │詢之供述│
│ │0時30分 │建中街口 │ │(未扣案)打破車號│ │ │
│ │許 │ │ │3Q-4615汽車右前方 │ │ │
│ │ │ │ │車窗竊取車內財物(│ │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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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5年2月 │臺中市東區大│謝春蘭│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17日凌晨│公街與建中街│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8000元、相│詢之供述│
│ │1時27分 │口 │ │(未扣案)打破車號│機價值5000元 │ │
│ │許 │ │ │M6-9807汽車右前方 │ │ │
│ │ │ │ │車窗竊取車內財物(│ │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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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5年2月 │臺中市東區忠│周國忠│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車用液晶電視價│被害人警│
│ │19日14時│孝路292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值新台幣7880元│詢之供述│
│ │40分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汽車音響價值│ │
│ │ │ │ │5537-LN汽車左後方 │15000元 │ │
│ │ │ │ │車窗竊取車內財物(│ │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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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5年2月 │臺中市北區大│沈忠 │徒手竊取電線一批(│電纜線2000公尺│被害人警│
│ │20日8時 │雅路與英才路│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尚│價值約新台幣2 │詢之供述│
│ │許 │口工地 │ │有共犯楊國興與黃鴻│、30000元 │、現場照│
│ │ │ │ │翰,應屬有誤)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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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5年2月 │臺中市東區東│林春旺│持不詳工具先將裝在│電纜線1條長4公│被害人警│
│ │26日13時│橋里建智街75│ │住戶門柱上的塑膠管│尺價值約新台幣│詢之供述│
│ │30分許 │號前 │ │打破,再行剪斷、竊│668元 │、現場照│
│ │ │ │ │取塑膠管內之電纜線│ │片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檢察官併辦意旨│ │ │
│ │ │ │ │認尚有共犯楊國興與│ │ │
│ │ │ │ │黃鴻翰,應屬有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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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5年2月 │臺中市東區信│張修維│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行照、現金│被害人警│
│ │26日23時│義街與台中路│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新台幣1000 元 │詢之供述│
│ │40分許 │口 │ │(未扣案)開啟車號│ │ │
│ │ │ │ │3M-1 183汽車車門竊│ │ │
│ │ │ │ │取車內物品(毀損部│ │ │
│ │ │ │ │分未據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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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5年03月│臺中市西區向│謝東興│以不詳方式進入工地│電線40公尺價值│被害人警│
│ │間某日 │上路41-10號 │ │後,徒手竊取工地內│約新台幣4000元│詢之供述│
│ │ │建築工地 │ │之電線(侵入附連圍│ │、現場照│
│ │ │ │ │繞之土地部分未據告│ │片 │
│ │ │ │ │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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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5年3月1│臺中市北區民│張淑娟│趁車號M2-9288汽車 │金融卡2張、信 │被害人警│
│ │日9時45 │權路與育德路│ │車門未上鎖進入車內│用卡3張、身分 │詢之供述│
│ │分 │口 │ │行竊財物 │證、汽車駕照、│、現場照│
│ │ │ │ │ │存摺、印章、健│片 │
│ │ │ │ │ │保卡、現金新台│ │
│ │ │ │ │ │幣6000元等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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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5年3月2│臺中市○○街│王永志│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車內音響價值約│被害人警│
│ │日7時30 │與太原南2街 │ │MP-8073汽車門鎖進 │新台幣8000 元 │詢之供述│
│ │分許 │口前 │ │入車內行竊(毀損部│、回數票6張等 │、現場照│
│ │ │ │ │分未據告訴) │財物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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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5年3月4│臺中市○○路│陳麗安│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皮包、手機、存│被害人警│
│ │日20時00│3段189號前 │ │SZT-623 機車置物箱│摺等財物約價值│詢之供述│
│ │分許 │ │ │後竊取財物(毀損部│新台幣12000元 │、現場照│
│ │ │ │ │分未據告訴) │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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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5年3月6│臺中市北區博│郭佩秋│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皮包、公事包、│被害人警│
│ │日凌晨0 │館路與育德路│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身分證、健保卡│詢之供述│
│ │時許 │口 │ │(未扣案)打破車號│、行照駕照、信│、現場照│
│ │ │ │ │1123-FY號汽車右後 │用卡3 張、手機│片 │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1支、鑰匙2串、│ │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具│公司印鑑1顆、 │ │
│ │ │ │ │告訴) │現金新台幣2000│ │
│ │ │ │ │ │多元等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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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5年3月6│臺中縣大里市│王俊忠│以不詳方法剪斷田間│PVC風雨線2226 │被害人警│
│ │日14時30│東昇路280 巷│ │架設之PV C風雨線竊│公尺價值約新台│詢之供述│
│ │分許 │46號附近田地│ │走(檢察官併辦意旨│幣3930元 │、現場照│
│ │ │ │ │認尚有共犯楊國興與│ │片 │
│ │ │ │ │黃鴻翰,應屬有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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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5年3月6│臺中市○○路│吳聿溱│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日19時30│231號中華電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5000元等財│詢之供述│
│ │分 │信旁 │ │(未扣案)打破車號│物 │、現場照│
│ │ │ │ │8260-HW汽車左前方 │ │片 │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 │ │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 │ │
│ │ │ │ │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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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5年3月8│臺中市南區永│賴其豪│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日7時25 │南街55號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7000元 │詢之供述│
│ │分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 │、竊盜案│
│ │ │ │ │WM-5266汽車右前方 │ │現場圖、│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 │現場照片│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 │ │
│ │ │ │ │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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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5年3月9│臺中市北區博│胡龍海│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衛星│被害人警│
│ │日14時10│館二街與博館│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定位系統等財物│詢之供述│
│ │分 │東街10巷口 │ │(未扣案)打破車號│ │、現場照│
│ │ │ │ │5703-LH 號汽車左前│ │片 │
│ │ │ │ │方車窗後進入車內行│ │ │
│ │ │ │ │竊財物(毀損部分未│ │ │
│ │ │ │ │據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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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5年3月 │臺中市南區美│顏美雯│徒手竊取車號SFP-36│皮包、信用卡3 │被害人警│
│ │10日12時│村路2段106號│ │3機車置物箱內財物 │張、提款卡、身│詢之供述│
│ │10分許 │16弄4號 │ │ │分證、健保卡2 │、竊盜案│
│ │ │ │ │ │張、駕照、現金│現場圖、│
│ │ │ │ │ │新台幣1500元 │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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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5年3月 │臺中市○○路│劉弼凱│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手提電腦價值新│被害人警│
│ │10日22時│與興進路口旁│ │用之一字型扳手金屬│台幣42000 元、│詢之供述│
│ │15分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機票2張價值新 │、現場照│
│ │ │ │ │NQ-1292汽車左後方 │台幣23000元、 │ 片 │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小硬碟價值3000│ │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元、聽診器800 │ │
│ │ │ │ │告訴) │元等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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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5年3月 │臺中市○○路│鄭家宏│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約│被害人警│
│ │11日12時│與永興街口 │ │扳用之一字型金屬手│新台幣3000 元 │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等財物 │、現場照│
│ │ │ │ │NS-0216汽車左前方 │ │ 片 │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 │ │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 │ │
│ │ │ │ │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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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5年3月 │臺中市東區旱│林春旺│徒手竊取電線一批(│電線一批價值不│被害人警│




│ │11日13時│溪街22巷22號│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尚│詳 │詢之供述│
│ │16分許 │外 │ │有共犯楊國興與黃鴻│ │、現場照│
│ │ │ │ │翰,應屬有誤)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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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5年3月 │臺中市○○路│楊再錦│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11日16時│2段298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6000元、電│詢之供述│
│ │30分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鑽1支價值2000 │、現場照│
│ │ │ │ │4152-GD汽車左前方 │元、回數票8張 │ 片 │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等財物 │ │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 │ │
│ │ │ │ │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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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5年3月 │臺中市北區自│莊晚連│徒手竊取電纜線一批│電纜線9公尺價 │被害人警│
│ │11日18時│強街40巷15弄│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值約新台幣900 │詢之供述│
│ │30分許 │9號前 │ │尚有共犯楊國興與黃│元 │、現場照│
│ │ │ │ │鴻翰,應屬有誤)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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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5年3月 │臺中市南區南│邱揚智│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11日23時│平路南平停車│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13000 元、│詢之供述│
│ │許 │場 │ │(未扣案)打破車號│回數票3本價值 │、竊盜案│
│ │ │ │ │4713-HW汽車左前方 │新台幣1200元 │現場圖、│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 │現場照片│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 │ │
│ │ │ │ │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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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5年3月 │臺中市北區中│紀博仁│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皮包、身分證、│被害人警│
│ │12日凌晨│華路與公園路│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健保卡、提款卡│詢之供述│
│ │1時33分 │口 │ │(未扣案)打破車號│2張、學生證2張│、現場照│
│ │ │ │ │8555-NQ號汽車車窗 │、手機、現金新│片 │
│ │ │ │ │後進入車內行竊財物│台幣4500元、日│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幣1000元等財物│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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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5年3月 │臺中市大里市│陳榮聰│徒手竊取電纜線一批│電纜線約240公 │被害人警│
│ │12日10時│大元里大衛路│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尺價值約新台幣│詢之供述│
│ │許 │46號前 │ │尚有共犯楊國興與黃│150000元 │、現場照│
│ │ │ │ │鴻翰,應屬有誤)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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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5年3月 │臺中市○○路│楊奐裕│以不詳方法竊取PX5-│軍人身分證等物│被害人警│
│ │12日10時│與五常街口 │ │108機車置物箱內物 │ │詢之供述│




│ │許 │ │ │品 │ │、現場照│
│ │ │ │ │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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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5年3月 │臺中市北區健│陳月華│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數位相機1組價 │被害人警│
│ │12日16時│行路寶覺寺裡│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值約18000 元、│詢之供述│
│ │30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身分證、駕照、│、現場照│
│ │ │ │ │QK-1159汽車右前方 │行照、信用卡等│片 │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財物 │ │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 │ │
│ │ │ │ │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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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5年3月 │臺中市○○路│潘俐蓉│趁被害人右後車門未│行照、駕照、私│被害人警│
│ │13日23時│3段141號前 │ │上鎖進入行竊財物 │章3枚、存摺、 │詢之供述│
│ │55分 │ │ │ │手機、現金新台│、現場照│
│ │ │ │ │ │幣20000多元等 │ 片 │
│ │ │ │ │ │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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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5年3月 │臺中市北區梅│謝國良│踰越工地圍牆後侵入│電線20捆價值約│被害人警│
│ │14日8時 │川里青島路2 │ │徒手行竊(侵入附連│新台幣60000元 │詢之供述│
│ │許 │段192之2號 │ │圍繞之土地部分未據│ │、現場照│
│ │ │ │ │告訴)(檢察官併辦│ │片 │
│ │ │ │ │意旨認尚有共犯楊國│ │ │
│ │ │ │ │興與黃鴻翰,應屬有│ │ │
│ │ │ │ │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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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5年3月 │臺中市○○路│劉旭東│趁車號PB-0630號汽 │天珠1串新台幣 │被害人警│
│ │15日17時│359巷10弄16 │ │車車門未上鎖進入行│500元等財物 │詢之供述│
│ │許 │號 │ │竊財物 │ │、現場照│
│ │ │ │ │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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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5年3月 │臺中市○○路│彭美玉│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現金新台幣 │被害人警│
│ │16日10時│與文武街口東│ │KYN-636 機車置物箱│30000元、臺中 │詢之供述│
│ │許 │興市場內 │ │行竊財物(毀損部分│二信支票1本、 │、現場照│
│ │ │ │ │未據告訴) │提款卡3 張、信│片 │
│ │ │ │ │ │用卡8 張、現金│ │
│ │ │ │ │ │卡7 張、身分證│ │
│ │ │ │ │ │、健保卡、駕照│ │
│ │ │ │ │ │2張、行照等財 │ │
│ │ │ │ │ │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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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5年3月 │臺中市○○路│王春鶯│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金融卡3張、信 │被害人警│
│ │16日10時│2段與大德街 │ │PW9-493 機車置物箱│用卡3張、身分 │詢之供述│
│ │30分 │口 │ │行竊財物(毀損部分│證、健保卡、教│、現場照│
│ │ │ │ │未據告訴) │師證、手機、現│ 片 │
│ │ │ │ │ │金新台幣14000 │ │
│ │ │ │ │ │元等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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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5年3月 │臺中市北區西│李志源│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包包2個、手機 │被害人警│
│ │19日22時│屯路科博館旁│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存摺3本、印 │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章3枚、外幣( │、現場照│
│ │ │ │ │3406-KA汽車右後車 │約值新台幣6000│片 │
│ │ │ │ │窗進入車內行竊財物│元)等財物 │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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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95年3月 │臺中市北區公│林俊傑│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藍寶石戒指1只 │被害人警│
│ │21日凌晨│園路中華停車│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玉佩1只等價 │詢之供述│
│ │1時30分 │場內 │ │(未扣案)打破車號│值約新台幣 │、現場照│
│ │許 │ │ │0595-FW號汽車車窗 │10000元之財物 │片 │
│ │ │ │ │進入車內行竊財物(│ │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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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95年3月 │臺中市○○路│陳忠淵│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DVD音響1組、行│被害人警│
│ │21日11時│與育樂路口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照等財物價值約│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50000元 │、現場照│
│ │ │ │ │8189-NP汽車右後方 │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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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5年3月 │臺中市柳川東│許家祥│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等財物│被害人警│
│ │22日13時│路與五常街口│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價值約新台幣 │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5000元 │、現場照│
│ │ │ │ │CT-3342汽車車窗進 │ │ 片 │
│ │ │ │ │入車內行竊財物(毀│ │ │
│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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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95年3月 │臺中市○○路│唐筱晴│趁被害人離開病床之│手機等財物 │被害人警│
│ │22日17時│2號7樓中國醫│ │際徒手行竊財物 │ │詢之供述│
│ │30分 │藥學院附設醫│ │ │ │、現場照│




│ │ │院702號房5床│ │ │ │ 片 │
│ │ │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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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95年3月 │臺中市南區建│王宣婷│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22日18時│國南路2段25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24000 元 │詢之供述│
│ │15分 │號 │ │(未扣案)打破車號│ │、現場照│
│ │ │ │ │2096-NH汽車右後方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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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95年3月 │臺中市○○路│黃妍婷│持自備萬能鑰匙(未│健保卡、駕照、│被害人警│
│ │23日18時│與忠明路口前│ │扣案)竊取車號SQ5-│學生證、新台幣│詢之供述│
│ │30分許 │ │ │692機車置物箱內物 │600元等財物 │、現場照│
│ │ │ │ │品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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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95年3月 │臺中市○○路│劉昌華│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汽車駕照、學生│被害人警│
│ │24日19時│2段前 │ │,竊取被害人皮包及│證、提款卡2張 │詢之供述│
│ │30分許 │ │ │其內財物 │、現金新台幣 │、現場照│
│ │ │ │ │ │200元等財物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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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