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灌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2月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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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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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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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00 │1 │771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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