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5號
TYDV,96,訴,85,2007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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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方第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被   告 乙○○
            弄1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肆拾捌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第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方第公司)、甲○○、乙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方第公司於民國93年7月4日邀同被 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簽定借據及授信約定書, 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約定利息依年息7%固定 計付,借款期間自94年7月5日起至97年7月5日止,分36期, 依年金法按月分期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即喪失分期攤還 之權利,應將所欠借款全數1 次清償,且除按上開約定利率 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方第公司除 僅償還至95年11月4 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其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惟仍未獲置理,共計積欠貸 款本金三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九元。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資料 查詢單、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而被告方第公司、甲○ ○、乙○○均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方 第公司、甲○○乙○○應連帶給付叁佰肆拾捌萬柒仟陸佰 捌拾玖元,及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爭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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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