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9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嘉昌食品行即尹蔓均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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