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53號
TYDV,96,補,53,200702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游得勝即祭祀公業游文敬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600,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游 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