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游得勝即祭祀公業游文敬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600,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