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57號
TYDV,96,聲,57,200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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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稟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乙○○(臨時管理人)
相 對 人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 9847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所有財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規定,向鈞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 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 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 3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9 月1 日向其購買工字 鐵,貨款含稅共計新台幣(下同)567 萬元未給付,爰向本 院聲請在上開貨借款債權之範圍內假扣押聲請人所有財產, 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9847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 ,予以假扣押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度裁全字 第9847號假扣押裁定、95年度執全字第5121號假扣押強制執 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該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事件所 載債務人雖為「稟鎰有限公司」,惟其統一編號為00000000 號,與聲請人公司之統一編號相同,是該件假扣押債務人應 即為本件聲請人)。而相對人以同一事由,已另向本院提起 訴訟,請求聲請人返還上開借款本息,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 第50號給付貨款事件受理,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 件 (參本院卷第10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 年度訴字第60號給付貨款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相對人既已 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前開訴訟,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 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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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稟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稟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