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776號
TYDV,96,票,776,200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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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仁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 。
       二、為確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請提出相對人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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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